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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admin2周前70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一些知识点,和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行政诉讼过了起诉期限,但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何救济
  2. 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两年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超过两年期限
  3. 行政诉讼原告无过错,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能得到赔偿吗
  4. 行政诉讼案省检察院抗诉了,还能调解吗
  5. 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6. 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诉讼过了起诉期限,但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何救济

首先需要明确地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在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年。在这一期限过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也就是无法启动司法程序。

那么对于确实违法的行政行为,过了起诉期限就无计可施了吗?在这里告诉大家,大部分情况下,是这样的。但也有一些情况,在某种诉讼过了起诉期限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即使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了,但是当事人有理由证明他不知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不计算起诉期限,在这一点上,大家可以想办法争取时间。

另外,可以转变思路,改变维权路径。比如在征收过程中遭遇强制拆除的情况,如果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的起诉期限过了,就无法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但是却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挽回自己的损失,因为尽管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了,但是征收方的补偿义务仍需要履行。这个时候就可以先申请补偿,再提起相应的诉讼。

如果您也遇到了起诉期限已经超期的情况,可以私信我咨询解决方式。

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两年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超过两年期限

两年的时效是指未告知诉权的,对逾期不予答复的没有规定。

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意图和原则,可以视为不知道诉权,应该同样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诉讼原告无过错,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能得到赔偿吗

在行政赔偿申请中可以申请,但是支持不支持就很难说了。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诉讼案省检察院抗诉了,还能调解吗

可以。省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同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审判程序后,不管是本院直接开庭审判还是裁定发回下级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均都可适用调解的基本原则处理案件和结案。但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及提起抗诉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不能对案件当事人(原被告及案件关系人代理人)进行调解。诉讼调解必须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达成调解后,由主审法院制作本案调解书后,调解方依法生效!

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可否增加诉讼请求

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可以!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往往行政复议维持的几率非常大。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与本案有关联的增加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要汲取行政复议不支持的教训,把证据材料弄得扎扎实实,争取的到法院的支持。(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赔偿请求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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