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是遗嘱离婚,处理各种事情相对简单,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相关的事情就比较严重,可能会有相应的房屋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以下是123律师网123律师网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短信作为离婚证据有何要求
在目前法律实践中使用的电子证据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但很难确定证据的有效性,也不能单独作为确凿的证据。
原因如下:
第一,法院从通讯员处读取手机短信内容,无权强制转移;
二是手机号码没有实行实名制,短信列表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了短信,不能证明短信是特定的人发的。
基于易于修改和编辑的特点,以及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的影响。很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其证据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审查的主要内容。
随着手机的普及,短信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之一,很多当事人将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使用短信作为证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有证据证明手机号码是对方单独拥有的,没有被盗或错发短信;
2.证明手机收件箱里的短信应该是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的有效性会大大降低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当事人应尽量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以此来相互印证。所有证据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更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短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公证。当事人可以要求公证处对短信进行公证。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经公证的证书。为防止短信丢失或以后难以获取,可以在起诉前对短信进行公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5.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确定短信内容。为避免手机短信丢失,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取证手段要合法,取证环节要完整。即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使证据的形成尽可能没有瑕疵。
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与事实相关,才能起到证明事实发生的作用。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这种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计算机存储和反映的图像、音频、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数据、电影胶片、缩微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数据和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和信息。
视听资料是一种诉讼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视听资料具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来源广泛,应用广泛;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的优点,易于收集、保存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如故意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除外
以上是123律师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在离婚案件中,需要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突破证据。首先,证据的内容应该与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有关。无论什么样的证据,证据必须与事实本身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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