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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原始股可以转让给家人吗)

admin2周前320

今天给各位分享夫妻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原始股可以转让给家人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夫妻同为股东,投资款可一个人出
  2. 原始股可以转让给家人吗
  3. 营业执照股东非原股东,换成他老婆跟原股东有关系吗,为什么
  4. 法人和股东是夫妻有什么利弊
  5. 公司是夫妻共同的,男方是法人,公司转让后夫妻能要回转让的钱吗
  6. 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否需配偶签字认可
  7.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夫妻同为股东,投资款可一个人出

可以。夫妻之间啥事都好说,不仅同为股东投款可一个人出,就是夫妻一方出钱另一方一个人当股东都行。据传玻璃大王曹德旺整个公司都在妻子名下。

原始股可以转让给家人吗

如果是夫妻间过户的话,直接带着身份证和交易账户到交易所去填写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如果是其他亲人,目前还不能过户,只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等到股票持有人去世,继承者可以直接继承股票资产。

另外,夫妻过户只能过户到同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过户时还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营业执照股东非原股东,换成他老婆跟原股东有关系吗,为什么

一般的来讲,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后,与公司不大可能有关系了。下列情况可能存在例外:

一、原股东出资有瑕疵或注资后抽逃,影响原来债务的履行。

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出让前公司存在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但这个约定只对股权的出、受让双方限制,不限制善意的第三人。

二、原股东转让股权后,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

就像本问题中,可能就存在,老婆受让股权走向台前,老公出让股权退向幕后,成为隐名投资人或实际投资人。或出面经营,或幕后经营。

三、股权变更不改变其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很多人喜欢这样操作,股东不是自己,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自己,但却控制着公司,自己出面经营公司。同上述二有共同点,但又不同于上述二。

四、股权虽出让,但仍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这种情况和上述三类似,但又不同于三。其权利可能低于三。

除上述情况外,股东转让股权后,一般情况下其与原来公司基本无关系了。无论股东如何变化,无论名称如何变化,无论地址如何变化,公司还是那个公司,该还的债务要还,该上的保险要上,该交的税要交。

法人和股东是夫妻有什么利弊

没有利弊,因为法人和股东不可能是夫妻。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而股东是自然人。自然人是不可能和“组织”成为夫妻的。

公司是夫妻共同的,男方是法人,公司转让后夫妻能要回转让的钱吗

如果是夫妻间过户的话,直接带着身份证和交易账户到交易所去填写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如果是其他亲人,目前还不能过户,只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等到股票持有人去世,继承者可以直接继承股票资产。

另外,夫妻过户只能过户到同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过户时还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否需配偶签字认可

如果是夫妻间过户的话,直接带着身份证和交易账户到交易所去填写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如果是其他亲人,目前还不能过户,只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等到股票持有人去世,继承者可以直接继承股票资产。

另外,夫妻过户只能过户到同一家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过户时还需要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如何认定一方是股东

这个问题我在头条文章中专门写过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债权人该如何***,诉讼策略该如何选择的问题,仅以部分摘选供参考。一、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不能成为实质一人公司的界定标准。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出资设立公司,能否成为界定一人公司的标准?笔者认为不能。

因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公司法》也并未有规定夫妻之间出资视为单一出资或者股东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视为实质一人公司。

另外实务当中也不乏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是后因感情破裂进入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所以从夫妻共同财产角度进行界定一人公司缺少法律依据支持。

二、一人公司的判断的标准在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

《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涉诉案件当中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此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关键区别在于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发生滥用股东权利侵害第三人的情形,所以《公司法》给一人公司创设了举证倒置的规定。

回到夫妻公司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本质上,笔者认为应当从公司的运营机制入手,而非仅仅局限在出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因为比较一人公司与多人公司的区别可以看出,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而多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程序较为繁琐,在法定事项上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生效,而其他事项则由公司股东根据章程约定进行表决生效。

所以笔者认为判断实质一人公司的标准应当在于公司的内部运营机制,倘若夫妻公司内部关于法定事项都未能形成书面意见或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即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

三、审计报告并不能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在张涛等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上诉案中,上诉人二审中提交了神龙源公司的2000年至2009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神龙源公司的财务及资产独立核算,并非与上诉人的财产混同被***所采纳并进而认定夫妻公司非一人公司。

但在实务当中仍然需要关注审计报告意见是否为保留意见且附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该种审计报告反而可以进一步证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公司账目不清的事实。

其次即便夫妻公司能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款项过多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代替公司收付款频繁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四、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选择。

作为债权人在面对夫妻公司时,既可以选择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也可以选择《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基于此选择何种诉讼策略较优?

从诉讼证明路径上来看,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需要首先证明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然后利用举证倒置责任要求股东自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隔离的事实,否则即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援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前提是能够刺穿公司的面纱证明夫妻股东之一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进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可能进一步利用夫妻共为股东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让夫妻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从证明路径上来看,显然援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路径较短,但难点在于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员仅凭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让***认定夫妻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存在较大风险。

上述仅供参考。

关于夫妻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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