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抢司机方向盘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只要司机在驾驶的过程当中乘客有抢方向盘的这种行为,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情况下也要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乘客进行治安拘留或者是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乘客抢方向盘违反什么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早在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提及: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中,将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行为纳入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因为抢夺方向盘必然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即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也给公交车上的乘客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当然此处的抢夺方向盘如果情节严重必然可以根据《刑法》对其进行追责!
2、《刑法》在以往的案例当中,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处罚!从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定性来看,其一定程度上既危害到了车辆上其他乘客的安全,也危及到道路上行人以及其他车辆的正常驾驶安全。根据《刑法》的规定来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最近所发生的公交车坠江事故是应该给大家敲响了警钟的,然而,实际情况却还是有人对如此严峻的,人为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置之不理,明知司机在驾驶过程当中却依然和司机上演各种全武行。司机朋友遇到这种情况,理智的做法最好还是先停车,但事后必然要追究该乘客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