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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78号令10条规定拆迁补偿

admin2周前1778

成都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成都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12〕99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和标准拟定。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机投桥街道办事处拆迁科,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联系人:马雨  联系电话:83100351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特此公告附件: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成都市国土资源局4月3日成华区青龙街道新山社区三、十组,海滨湾社区三、五、六、十一组及社区集体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37号和〔2014〕第14、15、16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制定。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76号文件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065元/亩的10倍计算,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减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此次征地范围内共有1666人应实行城镇安置,应安置人员按照3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按照7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计算,其用途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二、住房安置此次征地共有2084人应安置住房。按照78号令、成都市国土局《关于施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国土发〔2001〕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件)文件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现(建)房位置:本次征地范围内。三、青苗附着物补偿、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养殖、种植专业户补偿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费、种植专业户补偿费按照99号文件附表所列标准支付;养殖专业户补偿费按照78号令附表五所列标准支付。四、其他(一)《成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37号和〔2014〕第14、15、16号)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本方案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二)乡镇企业拆迁的有关奖励办法按照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征收补偿 货币化安置补偿 两项多少钱

房屋征收补偿和货币化安置补偿,两项多少钱要根据不同省份、地区情况区别开来。两种方式各有利弊:货币补偿征收拆迁最简单、省心的操作就是货币补偿,但是偶尔会有征收拆迁方选择无赖的方式,比如签了补偿协议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或者不按照约定一次性发。其实只要我们有补偿协议,我们就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要求征收拆迁方足额、及时的进行支付补偿款,在其不履行的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并且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执行起来也方便。产权置换有时签了补偿协议,最后进行产权置换的时候也会变成一个“空饼”。很可能出现安置房的面积不符合约定、安置房的位置发生了变更、土地性质及权属出现纠纷,甚至可能存在建设房屋时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烂尾,也有可能出现最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所以一定要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进行产权置换的时候,要给自己一个选择权。但是房屋的话可以升值,作为固定资产,这是货币没有的优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诉讼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趋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拆迁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们咨询。成都市关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条例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二、农房搬迁及奖励(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成都市人民政府令《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第三章 人员安置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希望对你有帮助,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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