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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1171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和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以及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从什么时起算
  2. ...局以原原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3.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溯及于何时
  4. 双方在登记时未做补办登记的声明婚姻效力是否可以追溯
  5. 民法典婚姻关系的效力是否以结婚证为准
  6.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7. 29.双方在登记时未做补办登记的声明,婚姻效力是否可追溯
  8.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补办婚姻登记的其婚姻关系从什么时起算

法律分析:从完成结婚登记起算。民法典中事实婚姻补办以后婚姻效力不具有溯及力。因为事实婚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情况,我国采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事实婚姻补办的婚姻效力依旧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局以原原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不能再补办结婚证,所以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改革开放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完善,结婚证不再是夫妻两人压在箱底的婚姻纪念品,而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人们使用结婚证的次数日趋增多,于是结婚证也随之“返璞归真”,逐步取消了复杂的图案,并由奖状式变为护照式,方便结婚人携带。以前社会上有一种倾向,认为结婚是喜事,就应红红火火的,结婚证要选大红色,而这种大红色的结婚证,信息化程度很低,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两千零四年启用的结婚证颜色和规格都做了改变,并增加了证书的高科技含量。结婚证书上的花是牡丹花。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溯及于何时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结婚证日期跟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一样的,就是在日期前面加上一个“补”字。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带户口和身份证(带上另一本结婚证更好),两人一起去办,只用办一个人的,补办也会入档案,也就是说有补办记录。

补办结婚登记从办理完结婚登记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要求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日期是领取结婚证的日期,但是会注明补发结婚证的日期。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即夫妻关系仍然存在。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双方在登记时未做补办登记的声明婚姻效力是否可以追溯

法律主观:

2003年9月27日电根据即将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则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要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国民政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式样,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并在监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声明书还要求当事人声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根据有关规定,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关系的效力是否以结婚证为准

民法典婚姻关系的效力与结婚证的关系问题:民法典婚姻关系的效力不以结婚证为准,以结婚登记为准。进行结婚登记后,登记机关会发放证书,随后证书丢失与否与婚姻关系的效力存续与否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最近有很多人向我咨询关于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的问题,为此,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那么,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的知识是怎样的,跟着一起看看吧。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补办结婚登记程序与结婚登记程序有何不同?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因此,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区别之处在于,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的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增加了“本人与对方自年月日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句话。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字号顺序排列吗?

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字号顺序排列。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因此,对于补办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结婚登记的证件字号顺序排列。

四、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如何填写?

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

五、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民法典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提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

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应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29.双方在登记时未做补办登记的声明,婚姻效力是否可追溯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共九十一条,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大类。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等相关案件时的法律依据。

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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