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国际法渊源(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admin7天前664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国际法渊源这个问题,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2.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
  3. 回复:国际法渊源简述
  4.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是指
  5. 国际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6.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7. 国际法渊源适用顺序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

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回复:国际法渊源简述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是指

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有其特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概括地说,它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上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1)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2)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

(1)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

(2)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国际法的正式渊源包括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直接渊源有: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哪些

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的渊源通常也可以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的全部列举广义上来说是国际法的形式渊源(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①、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②、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③、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④、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在这条规约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而后两者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适用顺序

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三项国际法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体现成文化,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体现非成文化。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

前者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属于任意法,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国际法渊源和简述国际法的渊源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bk.12364.com/flbk/b93222edea07ec26.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