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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原始证据具体有哪些方面(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admin7天前95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刑事案件原始证据具体有哪些方面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开庭后证据原件为何法庭留下呢
  2.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3.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为复印件,说原件庭审后,向法庭提交原件是否合法?
  4. 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证据
  5. 七大证据分别都指什么
  6. 什么叫优势证据规则
  7.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开庭后证据原件为何法庭留下呢

法庭审理、判决、案结归档都需要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是最重要的判决依据,具有唯一性,法庭保留原始证据,也能有效避免证据被掉包篡改的可能,才能经得起以后的查证。

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属于传来证据。

客观存在的证据才是原始证据。2、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

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为复印件,说原件庭审后,向法庭提交原件是否合法?

‘’公诉人的这种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依我之见:该案件公诉人(检察官)在庭上对于所举‘’证据复印件‘’的来源说‘’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的答辩意见是错误的。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质证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原则规定,作为公诉案件控方的检察院的出庭公诉人(检察官)有法律义务为本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供经得住了当事人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其向法庭所举证据的‘’当庭质疑‘’一一证明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丶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丶证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连性等等。

二,就本案例而言,出庭检察官应当在法庭上当庭将该‘’证据复印件‘’的出处在复印件的空白处作如下说明‘’本复印件原件存于xx处,复印制作人xxx,X年x月X日‘’以供法庭诉讼参与人核查。如果该‘’证据复印件‘’的原件丶原物侦查机关在全案移送检察机关时己随案移送的话,出庭检察官必须当庭出示原件原物而不能只出示‘’证据复印件‘’,只有在原物丶原件易腐烂或不宜保管,或过大不宜搬入法庭时,法律规定才能以拍照丶视频丶‘’证据复印件‘’的形式当庭向法庭出示。

只有按上述方法这样处理和当庭答辩才能正确应对各方诉讼参与人对该‘’证据复印件‘’的质疑,只有这样处理和答辩才解决了本案例取证程序合法和清楚地回答该证据的原始出处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只有这样处理才能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本案件证据真实性问题达到定罪量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当庭出示证据丶当庭答辩‘’,即法律规定的‘’有证庭上举丶有话庭上说‘’,而不是检察官庭审后向法庭说明该‘’证据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是法律对证据质证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法庭有权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丶证据真实性存疑而加以排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哪些东西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七大证据分别都指什么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什么叫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

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庭上,证据的三性是如何认定的?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

一、书证、物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

(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

(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

(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

(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

(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每个证言都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每个证人都会受到个人感知能力,记忆、表达能力的影响而有所误差。针对证人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点,质证的焦点为:

(1)证言取得是否合法。几人参与询问,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询问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辩护人取得的证言是否在审查起诉以后等;

(2)证人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5)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如何表达,陈述是否确切、感受是否深,记忆时间长短,语言表达能力强弱,感受事物时精神状态如何,感受事物时客观环境如何;

(6)个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对象。如证人的证言多次反复、有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的,都可以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件的结局如何,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他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基于此法庭质证应注意:

(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

(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

(3)讯问被告人无违法行为,许多被告人翻供理由就是刑讯逼供,辩方也会抓住这一点;

(4)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但由于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痛恨、惧怕心理,所以其陈述也存在不客观性,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对此质证的焦点是: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

(2)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

(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也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质证的焦点在于:

(1)鉴定人资格问题,聘请是否合法,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3)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

(4)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鉴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有无勘验检查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现场情况有无遗漏;

(3)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变化的情况;

(4)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对此证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

(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事实上,不论是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还是行政证据,都需要符合证据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反之,则不能适用。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刑事案件原始证据具体有哪些方面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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