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离婚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证明是自己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夫妻离婚时,一方在起诉书中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会怎么判?
-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 个人房改证明是什么
- 打官司的证据有什么合法性要求呢
-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夫妻离婚时,一方在起诉书中提供虚假证据,法院会怎么判?
1.如果发现对方的证据有猫腻,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来,引起法官的注意,并且可申请鉴定,譬如文书鉴定、音像资料鉴定等;
2.开庭时,可以向相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发问;
3.向法院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4.向法庭提供反驳证据;
5.收集对方伪造证据的证据。
最后,王律师要提醒大家,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啊,不该做的事可千万别做。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这个事情大致是这么一回事:
王女士丈夫因长期在外工作,回家时间较短,因此怀疑丈夫可能出轨。王女士趁丈夫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里面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为进一步收集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当然,法院最后判决不予离婚。
第一个问题,证据收集及隐私权益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求对方同意才能录音,这种自然不符合我们客观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需求情况。我今天告知对方说我要录音,对方还能够同意?即便对方同意,所述内容还能是当事人所想要的?所以这个要求自然是极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我们后面不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但强调取证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一般来说,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基本都是违法行为。上述这个案件最后以侵犯他人隐私而不予认可。对于隐私权利来说,有的人认为应当区分对待,即隐私要分正当与不正当。对于像问题这种出轨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隐私,就不应当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但从实践来看,我们原则上认为隐私不分正当与否,所有的隐私都应当受到保护。
第二个问题,这里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也就是客观事实问题。法院因认为证据属于非法取得证据而不予认定,进而没有认定对方出轨的事实。但是,对方出轨却已是客观事实。我们根据证据规则及程序得出与客观不相符的结论,那必然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有可能因此而申诉不止。我们的证据规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在审查及认证事实,除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外,还应当根据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若以个人意见来说,王女士录音的地方是在自己的家里,并非是在第三人或其他地方。王女士在自己家里的录音,法院不宜以侵害隐私而不予采纳。
个人房改证明是什么
个人房改证明是指一个人申请将个人住房转为国有住房时需要提供的文件证明。这种证明一般需要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详细的房屋情况说明等。个人房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房改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打官司的证据有什么合法性要求呢
建议被告出庭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过程中会涉及案件相关证据的质证,即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予以反驳,也可以提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从而让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收到传票或者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了相关传票,被告未按时出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委托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作为自己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于离婚等与身份关系相关诉讼,一般要求原被告到庭。如果开庭当天,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关于离婚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证明是自己的和微信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