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那么,第三人是否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呢?目前,第三人承担离婚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离婚和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双方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问题。但如果“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更多情况下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调整。
第三人的行为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法定配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二、婚外情责任怎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干预引起的离婚纠纷一直比较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必须首先分清是非责任,对错误的一方和第三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关组织认真处理。如果错一方要求离婚,如果原夫妻关系和谐,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要重做调解,做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排除离婚。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会让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激化矛盾,那么就要回到相关当事人身边,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调解离婚无效,决定离婚。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调解和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现在的《婚姻法》,对于因第三人干预而导致的离婚案件,第三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究其原因,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并不知道对方已婚的事实,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其责任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维持婚姻更多的是婚姻双方的义务,婚姻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婚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调解夫妻关系。
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不幸的婚姻。婚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仅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还会损害配偶的利益,不尊重配偶的人格价值,这是道德和理性所不允许的。夫妻生活出现矛盾时,要正视,正确处理。在婚姻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