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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配偶一方出售房屋时,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不知情,但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善意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准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