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有缺陷的代孕遗嘱和一份不清晰的记录让我70多岁的哥哥联合起诉了垄断他父母遗产的姐姐,他的兄弟姐妹在法庭上持有自己的观点。昨天上午,宁波江北法院乔庄庭公开审理了这起“家事”。事情要从老刘家的三儿一女说起。刘家的大儿子很早就去外地了,二姐三姐都和父母在一起。哥哥们纷纷结婚,给父母钱定期看望。姐姐结婚前和父母住在一起,按照家规把农活的钱全部交给父母保管,然后结婚搬离父母家。1995年父亲去世后,四个孩子每人出500块钱,给母亲买了房子住。一开始,他写了一份协议,母亲由四个孩子抚养,房子以后平分。
2006年第三个孩子去世时,第二个孩子提出每个家庭轮流照顾母亲。然而,由于母亲的疾病和赡养,刘的妹妹与几个兄弟的家庭闹翻了,要求养活自己,搬到母亲那里生活。就这样,生性泼辣的刘雪梅,从07年开始就一直捧着“铁血将军”,基本没有让其他亲戚进门。
2013年下半年母亲去世后,刘雪梅继承了母亲的遗产。但他的二哥和几个侄子对他独享遗产表示不满。被告出庭时,刘晓梅出示了其母亲2012年立的遗嘱。这份遗嘱中写道,母亲把所有的房子和股份都给了女儿刘晓梅,江北的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她写了一封信,有两名对她不感兴趣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证人。
对于这份遗嘱,五叔都认为老太太看不懂,写完了也没看出来。而且从服务提供的录音来看,所谓的遗嘱是女儿刘雪梅邀请的工作人员做的,母亲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简单回答了律师提出的几个问题。遗嘱的内容,比如房子和股份,都是律师引出的。遗嘱的形式和制作过程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被告认为农村遗嘱特殊,因为老太太不识字,年龄太大,不能长帐,母亲也不反对工作人员的质疑,明确了遗嘱主体的含义,应视为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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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自写遗嘱和书面遗嘱不如公证遗嘱有效。所以选择公平的遗嘱是绝大多数立遗嘱的方式。委托立遗嘱的,要注意立遗嘱的要求,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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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或者其他事项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如果遗嘱人是文盲或者因病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书写自己的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书写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遗嘱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书写该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