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会接触到起诉离婚后、判决离婚前是否需要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更高层次的接触,所以我们对它了解不多,很多事情也不清楚。对于这个问题,123律师已经总结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让我们来看看。根据《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这是法律义务。这一义务不能在婚姻或离婚诉讼期间终止。如果婚姻已经解除,这项义务也将终止。
《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广义的扶养也包括赡养和扶养。那么,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是什么?今天,123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狭义的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夫妻、兄弟姐妹等同龄人之间的相互赡养。不是父母和孩子的关系。广义维护包括维护、保养和维护。
《婚姻法》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和同龄人的赡养义务。该法第28条规定:“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孙子女未成年人,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第25条第2款规定:“亲生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赡养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的弟弟妹妹的义务。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负担得起的弟弟妹妹,有义务赡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一方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婚姻法》不仅确定了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还赋予法定赡养义务人对赡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本条规定也适用于夫妻一方法定赡养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在这份司法解释草案中,曾表述为“一方父母因严重疾病急需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讨论中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但该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不限于父母,夫妻一方或双方除法定赡养义务外,还承担法定赡养义务。法律支持者和法律支持者应该平等地保障他们的权利。因此,本条将延伸至配偶一方的法定赡养人,包括法定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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