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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确定管辖权)

admin7天前943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知识,包括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2. 森林公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3. 比较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法对于优先管辖权的区别
  4.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办案期限是否需要重新计算
  5. 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在审新规

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我国的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哪些案件都有明确规定。不可能出现一个罪名三个机关都可以管辖的问题。比如,杀人罪,只有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去管辖。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授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去查处杀人案。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所犯的罪行可能涉及到几个罪名,比如,一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既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也涉嫌黄赌毒犯罪,也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三个机关都有权力管辖。这时候,由哪个机关来管辖就值得硏究了。

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要经过协调的。

这里有几种办法:

看谁先受理。一般先受理的就先查下去。

看哪个罪名是主罪。如杀人犯同时还有挪用公款的问题,一般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监察机关协助调查。

也有几个机关分别查处各自管辖的犯罪,最后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合并为一个案件,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的。

森林公安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掌握全国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下设处室:综合处预防处扑救处政治处督察处治安处侦查处

比较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法对于优先管辖权的区别

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0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优先管辖权规定:《民诉法》第3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归纳总结为:刑事诉讼: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以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办案期限是否需要重新计算

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八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2021年10月1日实施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在审新规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一是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对于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实施办法明确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在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方面,实施办法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案件可能受地方因素影响程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同时,实施办法完善“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打破“诉讼主客场”方面的职能作用。

关于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都可以管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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