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物。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所以其犯罪客体只包括公私财物,不包括人。
关键组分
对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危害他人的人身权或其他权益。这是本罪区别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勒索、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是指通过发出作恶通知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自己的财产,将在未来某个时候遭受祸患。对威胁的类型没有限制,包括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名誉的威胁。威胁只能让别人感到恐惧,并不要求受害者真的感到恐惧。威胁的内容是否会由行为人自己实现或由他人实现而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并不要求其本身违法。比如,如果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举报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举报为威胁获取财物,也是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你可以用语言和手势;可以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胁的结果是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处分了自己数额较大的财产,然后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默许行为人因恐惧而取得财产,或者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基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而交付财产。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只有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下才是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惯犯;敲诈勒索的惯犯;明知他人犯罪事实,借机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敲诈钱财;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一下。
所谓勒索手段,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一些把柄或者制造一些借口,迫使其交付财物,比如威胁要揭露其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一般来说,威胁和恐吓的实现不是当场或当时的。但是,行为人可以当场、当时或者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取得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承诺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暴力实际上起到了与暴力威胁相同的强制作用,只是因为不是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暴力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严重伤残或死亡,根据规范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第一,行为人威胁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实施侵犯行为。比如威胁杀人、伤害、暴露隐私、毁坏财物等。因此,本罪只能作为一种行为实施,而不能作为不作为实施。制造、行走迷信谣言,造成他人恐慌,借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不给钱拒绝帮助有困难的人等。不能算敲诈勒索。
第二,行为人威胁伤害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办公室所有者或持有者的亲属等。
第三,威胁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当着被害人的面表达,也可以通过电话、信件表达;可以由演员本人发送,也可以由第三方转达;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受到威胁的侵害有很多种,有些可以当场实现,如杀人、伤人,有些不能当场实现,必须以后才能实现,如泄露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实施危害行为并不意味着他在进行威胁时不会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比如他威胁实施危害行为,但在进行威胁时实施了相对轻微的殴打;或威胁要杀人,但发出威胁时会造成伤害。这样一种当场实施较轻伤害,并威胁以后实施较重伤害的方式,可能会影响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具体犯罪数,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使用威胁或者勒索手段勒索财物,敲诈勒索与他人交付财物有三种不同情形:
第一,行为人要求受害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其威胁的内容日后将付诸实施。
第二,行为人在面对受害人时,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其承诺在指定时间、地点交付财物。
第三,行为人威胁将来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说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是绝对不可能当场威胁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2000年4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属于“数额较大”,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较大数额的具体数额标准。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了偿还逾期已久的债务,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还款,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定罪
(a)犯罪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以威胁、勒索等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施暴者只是使用了威胁或者勒索,受害者并没有感到恐惧,所以没有交出自己的财产;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没有交出财物,均为敲诈勒索未遂。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的基本行为。但其威胁的具体内涵有所不同:(1)从威胁方式上看,抢劫威胁是直接在被害人面前发出的;勒索威胁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2)从实现威胁时起,抢劫的威胁是不交出财物就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你不答应请求,你会在稍后的某个时间意识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人、伤害和其他人身伤害的威胁;勒索的威胁相当广泛,包括人身伤害或破坏财产和名誉。(4)抢劫罪从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就是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可以当场或事后获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项不符合,就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稽查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勒索钱财,看似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际上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不同的行为特征。招摇撞骗罪的特点是欺骗,用假象完全蒙蔽被害人;虽然敲诈勒索也可能包含欺骗的成分,但它的特点是威胁或勒索。
2.受害者在移交财产时的心理状态是不一样的。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被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者转移其他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行为引起被害人的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自己的财产或转移其他财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的利益范围很广,既有财产性或财产性利益,也有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称号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仅限于财产。
4.侵权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因恐惧而威胁或勒索以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诈骗罪的特点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自愿”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某些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可能含有诈骗因素,但这种诈骗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不是敲诈勒索的实际行为,即不是本罪的客观行为。换句话说,敲诈勒索罪不取决于是否有“借口”或“借口”是否属实。比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了他,这是骗人的。但他并没有以欺骗手段欺骗B的父母使其自愿交付大量财物,而是以杀害B相威胁,企图迫使B的父母交付大量财物,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来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冒充“恶害”的发送人,敲诈勒索罪就成立;如果行为人冒充解决麻烦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则诈骗罪成立。同时,行为具有欺骗和恐吓的性质,使对方陷入误解,产生恐惧心理。如果两者同时发挥作用,则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成立。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003010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