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撤销权的含义和条件(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admin1周前838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撤销权的含义和条件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撤销权的含义和条件以及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2.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3.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谁
  4. 关于代理的追认权和撤销权的问题
  5.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6. 什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7. 撤销权属于财产类,还是非财产类诉讼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更多相关问题可以使用诉求马上办微信小程序进行咨询或者查看。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是谁

您好,般来说主张撤销权之诉为形成之诉时,被告就是债务人;但是兼有给付之诉时,则以受让人为被告,也就是债务然转让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或者是财产低价转让时的受让者。

关于代理的追认权和撤销权的问题

1、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在没有被催告的情况下行使,催告只是对追认的一种限制。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当然,追认权应该在第三人撤销合同之前行使。

2、撤销权并没有固定的期限,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即可。

3、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是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不是义务,当然不得强制第三人行使。同时,“善意第三人”是根据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判定的,而不是事后判定的。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属于财产类,还是非财产类诉讼

不知你问这个问题的目的。

撤销权可以是针对财产转让行为行使,如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这种情况下,你的撤销权就涉及财产金额,从法院收取诉讼费的角度,就属于财产类的。

撤销权也可以针对某种民事行为行使,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你仅申请撤销某种行为,而该种行为不涉及财产,如撤销对某人的委托,就属于非财产类的。

文章分享结束,撤销权的含义和条件和合同的解除和撤销有什么区别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bk.12364.com/flbk/914895dc0c2e0430.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