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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1(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例题)

admin1周前903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1。个人因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

二、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征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1。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且被辞退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可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具体平均方法如下: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取商作为个人月工资和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缴纳单位在缴纳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获得的补偿收入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在企业工作年限,商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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