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继承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承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继承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承的知识,包括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 遗产继承中,父母算一份还是两份
- 五保户遗产继承最新规定
- 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 如果债务多于遗产,是不是继承人也要承担债务而且不能放弃继承
- 公示继承和公证继承的区别
继承父母的遗产,例如房产,产权在个人名下,算不算夫妻共有
您好!
这个不一定。是否属于继承人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方式有关。
目前的继承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法定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做出过遗产继承的个人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遗嘱继承,又会区分两种情况:
1.遗嘱中指定了“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在生前,只将留下来的遗产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下来之后,仅算作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这是遗嘱继承相对与法定继承来讲,最为灵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给继承人个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写遗嘱的时候,没有特别指明仅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均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依据,除了《继承法》之外,在现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以上标识部分——第十七条(4),即对应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第十八条(3),对应遗嘱继承中、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
遗产继承中,父母算一份还是两份
每人算一份,也就是两份。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一顺序,只要在世,每人一份,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人一份。当然还要看在赡养老人中付出的比较多的一方,能多分些,那些经常不管老人的少分一些。
五保户遗产继承最新规定
无保护的遗产继承国家有具体的规定,五保户他所有了财产在他百年之后是由国家收回的,归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五保户,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之后,国家负担五保户的养老和医疗费用,免费的医疗,免费的医疗,然后还有专人去护理养老院,里面有国家完全负担。
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财产继承的相关新规定是:
1、继承开始后,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财产继承的范围仅限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您好!
遗产继承官司问题比较麻烦,毕竟是属于“家事”,而且很多东西并非是有特别明确的评价标准。需要什么证据,跟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关。
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因为题主问题太笼统,在这里,只就两类情况,做一个简单说明。
其中,有两个前提:
1.以下证据并非全部,建议越全越好。
2.不涉及到证据的优先级问题。因纠纷起因不同,有些可以作为主要证据、有些仅作为辅助证据,以下不区分重要程度。
遗嘱继承的纠纷遗嘱继承的证据主要在于“遗嘱”,核心证据是有关遗嘱有效性的证明。
1.遗嘱本身。遗嘱作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持原件,不能有任何篡改。涉及到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因不同遗嘱形式,判断内容形式合法有效性的标准不同。
这里反过来说,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常见的罗列一些:
处置了不该处置的财产。例如,不全部属于自己的房产。
没有保留“必要份额”。例如,针对双无人员,没有为其保留份额。
没有签名日期。遗嘱必须要有相应的订立人的签名、并且明确写明日期。
内容表达模糊、不唯一。例如,我的房子给老大,这就是典型的模糊的表述方式。
2.遗嘱订立过程证据。
这是遗嘱继承纠纷最主要的一个争议点,也是第二类关键证据!注意,在遗嘱继承过程中,大家往往集中在遗嘱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但是,确保订立过程合法有效,才是最关键的!
过程证据主要包括:
订立人的行为能力证明。遗嘱订立人要求在订立期间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证明订立人的行为能力评估证明,最好是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视听类证据。包括订立遗嘱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原件)。
人证。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书证。订立人的笔迹样本、指纹等。
3.遗赠的接受遗赠证明。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遗嘱指定继承人为非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属于“遗赠”的范畴。遗赠要求受遗赠人在得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要接受,否则视同放弃。
现实中出现过孙子跟叔伯打官司的情况,就是因为孙子过期没做接受。从接受的形式上,一般要有一个“接受遗赠的声明”或者公证,要求纸质的。
因赡养引起的继承纠纷赡养义务尽的不同造成的继承纠纷是最麻烦的,因为赡养本身不是太好界定。这里也罗列一些比较常见的证据类型:
为赡养老人必要的出资证明。例如,为老人买菜、买药、支付医疗费用、支付养老院费用等的出资证明。
去世人生前留下的、涉及到赡养方面的遗物。例如,老人写的日记抱怨过谁、老人口头表达过什么同时留下过实物证据等。
时间类证明。例如,因为照顾老人,某些继承人在某年月日放弃自己工作的辞职证明等。
聊天记录。例如,与老人沟通聊天的记录。
其他证据其实应该说“证明”更为合适。包括:
不良行为证明。例如,某些继承人对老人是否有虐待之类的行为。
财产类证明。例如,房产证、银行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购房过程的出资证明。有些时候会存在一个子女出资给老人买房、最后房子被其他人分的情况。
“人”的证明。关于争议人的合法身份,是否属于合法继承人。包括婚姻关系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以上内容,仅作为一个提示,不作为最终结论。真正涉及到家庭遗产继承纠纷过程中,更多的其实还是“理”,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弱化。真正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相互之间的协商。
如果债务多于遗产,是不是继承人也要承担债务而且不能放弃继承
您好,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公示继承和公证继承的区别
公示继承: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不动产的所有权开始发生这个效力。但是要处分该不动产时,则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化的一个效力。
公证继承:继承公证(InheritanceNotary)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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