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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处理合法(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admin1周前984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处理合法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公司高管违反竞业限制如何处理合法的知识,包括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薪金应如何处置?应当归入公司吗?
  2. 竞业限制是什么,竞业限制条款注意什么
  3. 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4. 违反了“竞业禁止”该如何追责?

公司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薪金应如何处置?应当归入公司吗?

高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间所得薪资,应按双方约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需要承担违约金外是否需要同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期间所得薪资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01竞业限制的基本知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⑵应当规定对遵守竞业限制规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并按月支付;

⑶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超过2年。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02竞业限制期经济补偿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双方确定的数额应当公平,否则在出现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可能对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03相关案例甲某于2013年8月20日入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业务经理一职。2013年年底,由于甲某工作出色,乙公司破格提拔甲某为销售总监,同时与甲某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无论任何原因,乙方(甲某)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乙公司)存在竞争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营与甲方存在竞争的业务”,该协议同时约定“乙方离职后,甲方每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补偿人民币5000元”、“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015年2月,甲某以乙公司拖欠销售提成为由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甲某离职后乙公司并未按照《保密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2015年11月,乙公司发现销售额大幅降低,遂展开调查。发现甲某于2015年8月底自行创办了丙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乙公司类似。于是,乙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某立即注销丙公司,并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案件解析:

根据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本案中,乙公司虽未向甲某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是,甲某由于没有向乙公司明确表示解除《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其仍应尽到竞业限制的义务。其设立丙公司,从事与乙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其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04取证相关

⑴要认定前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必须要找出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名片、录音、证人证言等等。

⑵具体的比如对方是什么职位?接待过哪些客户?曾经签过哪些文件?

05总结

鉴于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违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那么劳动者应依约定返还;反之,如果用人单位主张返还,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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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什么,竞业限制条款注意什么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条款需注意:

哪些人适用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法律没有具体明确是公司哪些人,一般可以包括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以下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所以竞业限制并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普通劳动者一般难以知悉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也没有必要与其事先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可以签1个月,3个月,6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一般以现金报酬形式。企业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有异议可以拒绝签署,申请调整,一旦签订就应该遵守,不能因金额数量少就拒绝履行,但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调整补偿金数额,否则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裁员的补偿跟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是两码事。企业也不能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已包含在劳动者现有的工资报酬中。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是多少?

竞业限制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才能更好地保证员工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进行协商。但是,违约金数额也不是越高越好,约定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支付能力,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员工无法支付,到头来损害的还是企业自身的利益。

劳动者可拒签竞业限制协议吗?

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竞业限制并不是劳动合同义务,并非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必须签署,需要另行签订,没有签署则劳动者无需履行相关义务。也不是所有员工都适合竞业限制,如果劳动者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没有必要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在劳动者入职或者离职的时候签订。

需要提醒的是,竞业限制协议和商业机密是两码事,哪怕没有签竞业限制协议,任何员工也不该泄露商业机密,这是基本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相分离,派遣单位承担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部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劳动者实际是为用工单位服务,并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出现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情形下,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所有者和知悉者通常为实际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为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直接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有现实意义的。因此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初衷。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有专门规定,但未涉及派遣用工情形下的竞业限制问题,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故不能得出法律禁止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结论。只要不违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当然有效,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违反了“竞业禁止”该如何追责?

你说的应当是竞业限制吧!与竞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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