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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法院管辖权)

admin6天前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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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案子可以告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3、(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4、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5、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6、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9、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10、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12、第二条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13、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14、(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5、(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6、(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17、(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18、(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19、(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20、(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21、(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22、(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23、(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24、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25、第四条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26、第五条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27、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28、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29、第七条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30、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31、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32、第九条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33、第十条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34、第十一条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35、第十二条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36、第十三条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37、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二、行政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的区别

1、行政管辖权基本含义是“听审和裁决”的权力。在英国它始终是一个使用不严格,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英国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切行政权力。狭义管辖权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事是否具有处理和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对某事首先要有狭义管辖权,然后方能行使其权力。行政机关超越狭义管辖权,只是实质越权中的一种情况。

2、管辖范围则是这个权力能使用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的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行政诉讼案件.>规定如下: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问题.第15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的/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的/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可参见>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纵横法律网付晓艳律师

四、北京一中院和二中院的管辖范围有何区分呢

无所谓好坏,级别完全一致,就是管辖范围不同北京市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七区一县组成。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受理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8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文章分享结束,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和法院管辖权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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