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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案件判决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不到案件是什么原因
- 法律与道德,哪个是底线你是怎么理解的
- 想考法律类的研究生,好考吗
-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什么方法可以赚钱
- 法律咨询是免费好还是支付费用好为什么
案件判决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不到案件是什么原因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我最有发言权,因为我刚好负责电子法律文书的审批。本单位所有文书上网之前都要经过我的审批。
第一,所有电子法律文书原则都需要进行公开。这是法院因为施行审判公开,宣判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让所有的权力在阳光透明下进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
第二,审判公开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上查询,而法律文书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第三,有的案件不能公开,在裁判网查不到。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3、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
第四,所有电子法律文书上网之前经过审批,一种是直接同意上网,一种是不同意上网,一种是文书修改后再上网。即使是不同意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在审批时也会标注法律文书的案号,不上网的原因。基本上不外乎是一些调解方式结案的,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案件比较多,案件虽然已经审结,但还没有来得及上网。
第六,虽然暂时看不到法律文书,但是如果你是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会你们发放书面的法律文书让你们签收。
法律与道德,哪个是底线你是怎么理解的
我认为法律是底线道德是辅料。法律没有底线约束不了道德,而有底线的法律道德约束不了法律。不怕你道德败坏,有底线的法律会收拾你服服贴贴,而想挑战沾污有底线的法律你过不了关。像美国法律有底线,自然道德败坏的人就少了,不相信你再坏敢同有底线法律对抗那就是作死。只有没底线的法律才使道德败坏的人更多。
想考法律类的研究生,好考吗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
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
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
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
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
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个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具体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却告诉我们,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在每日讲法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
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
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
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
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
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个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具体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却告诉我们,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什么方法可以赚钱
任何财富都是等价交换的,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选择大于努力,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找处于风口上的事做,这样事半功倍。永远做大概率成功事件,小心论证,大胆做事!!!
法律咨询是免费好还是支付费用好为什么
听我来聊一聊为何咨询法律问题,最好要付费咨询。
现在社会,一切皆有成本,客观地说,没有律师提供绝对免费的法律咨询,如果你觉得有“免费咨询”,那绝对是有你不知道的代价!要知道,现在社会,一切都是有成本的。
路边美容店门口拉你去“免费”体验,被拉进去八成会体验到“强制消费”!“零团费旅游”或低价旅游,旅游体验九成九是“挨骂+购物”!看相的“大师”说看你有缘,免费赠你几句话,最后你要不掏点“消灾费”,保证让你心口堵上几天不舒畅!
如果有无亲无故的律师声称专门安排时间给你免费咨询,通常只有两个可能:拿你练手或者绕你进圈!丰富的社会经验告诉我们,免费的往往比收费还贵!(当然这话有点绝对,只是说大部分情况,个别也有像我这种有一颗热心(空闲时)帮人解决问题的人,当然前提是我心情好,或者当事人夸我好看,或者当事人长得帅又有礼貌,或者刚好我有空,我也会认真负责的提供免费咨询的,日行一善嘛)
其实碰到新手拿你练手并不是最坏的结果,虽然说新律师经验可能不足,但水平不一定差,而且很多新律师办案子更努力,也有不少新律师一入行就能办出漂亮案子来!最可怕是碰到类似看相大师那样以免费为诱饵绕你入圈的黑心律师!
把本来胜诉的机会不大案件的风险故意不谈、夸大自己的“手段”,拍着胸脯保证你能胜诉,坚定你本来还不确定的打官司的决心!把小事说成大事儿,夸大风险,吓得你觉得不请他代理后果是你不能承受的!
总之,一切的手段都是把承诺给你的“免费咨询”变成“收费代理”!这样的“免费咨询”比起收费咨询不知要贵多少倍!
正确的方法:
最后,如果真有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而且对自己比较重要的话,我建议大家在咨询律师的时候,根据你自己对自己事情的重视程度而定,向不等的律师支付不等的咨询费。如果是QQ、微信联系的,悄悄的先发个红包给律师,然后再进行咨询,我敢说,百分之九十九的情况下,收到咨询费的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要比那种企图免费咨询的提供的咨询方案要好很多,对当事人自己的作用可能就不是这一点小小的咨询费那么简单的事情了。
可以说,几乎没有一个律师是靠收取律师咨询费来养家糊口的。哪怕一个很普通的律师。但关键的是,这是对律师付出劳动最起码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自己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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