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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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变更离婚协议)。以明显不公平为由提出的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申请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明显不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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