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采矿不办证犯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采矿不办证犯法吗以及工程开发过程中需要办理采矿证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采矿权内探矿规定
采矿权内探矿的规定
1、在已有采矿权证规定地域内进行同种资源时无需办理证件;
2、在已有采矿权证内规定地域外或者规定地域内但不属同种资源时需办理探矿许可证。
3、只有当开采矿业资源时,经许可审批才办理采矿证。
私自开采石场谁处理
由当地管辖的自然规划局处理,因为石头是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私人再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私自开采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先由辖区的自然规划局处理,经自然规划局处理后情节严重的再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出理,所以在开采石场时一定要去相关部门办理开采石场的相关许可证件。
非法采矿
从矿产资源法角度去说,在矿区和非矿区开采沙土都有可能是非法采矿,凡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切开采行为都是违法的。
但就地采挖沙土自或用于道路刁建设的情行无须办理采矿许可证,这种情行就不够成非法采矿,采挖沙土只要走市场形成买卖关系就必须办理采矿手续!
山上挖土办不办采矿许可证
如果是挖取少量自用,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如果是大面积挖土并以土为原料进行生产开发砖瓦等产品,就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了!
工程开发过程中需要办理采矿证吗
工程施工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使用证,项目立项文件,环评报告及批复,设计图及图纸审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发过程中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对《复函》做出解释:“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
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
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煤矿无证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顿矿业秩序,治理矿业环境,促进我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范围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无证违法开采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煤炭资源《山西省采矿许可证》便从事开采活动的煤矿,均属私开煤矿。
领取《山西省采矿许可证》后的矿山企业,须接受当地矿产部门矿产资源年度检查,并注册登记,领取《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未接受矿产资源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未予注册的煤矿企业便从事开采煤炭资源活动的按私开煤矿对待。
凡未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矿管部门备案,便在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内开接替井口的,为私开井口。
第五条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矿区范围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界开采,凡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层位从事采煤活动的为越层开采。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乡(镇)范围内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管理,对私开煤矿,必须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必须坚决清理,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局代表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使对本辖区煤炭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本辖区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各级矿管部门对私开煤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煤矿要坚决清理并认真整顿。
第八条凡私开煤矿、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必须接受各级矿管局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各县(区)要成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行动小组,由主管工业或煤炭副县(区)长任组长,成员由矿管局、煤管局、公安局、检察院、劳动局、工商局、乡镇局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区)矿管局。
第十条对在整顿煤炭矿业秩序、治理煤炭矿业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私开煤矿。今后,凡出现私开煤矿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及所在村的村长负责。
第十十条建立各县(区)与所辖乡镇签订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的目标责任书制度,把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作为对乡镇长任期目标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乡镇、村及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范围内的边角煤柱或残留矿体,持国营煤矿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据的手续之后,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采煤炭资源;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开工或动用煤炭资源的按私开煤矿论处。
第十四条国家统配矿、省营、市营等国营煤矿对要求在本矿区范围内开办集体煤矿的单位不出据同意划归集体煤矿开采的矿区范围的资源手续而用口头应诺、默许或以签订协议书等其它形式转让资源的均属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后果除对办矿单位依法处罚外,还应由资源使用权单位负责。并按《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矿管部门及煤炭主管部门要抓紧对所有乡镇煤矿的采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凡有越界越层开采现象的,要停产整顿。
第十六条各县(区)矿管局对取缔私开煤矿的工作要加强管理。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协助矿管部门搞好取缔工作。县(区)矿管局要对私开煤矿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到私开矿主、村委、乡镇政府、公安、工商、供电、运销等有关部门,由村委和乡镇予以取缔。否则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井架封填井口,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停止运销。
第十七条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只准有一对井口组织生产,其余井口一律停产关闭,由县(区)煤炭局负责处理。
煤矿对其风井、副井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的功能,风井、副井不得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今后煤矿在批准矿区范围内新建接替井口(包括风井),必须向县(区)煤管局申请,经县(区)矿管局同意,由市煤管局批复并报矿管局备案。在新批接替井口时,煤矿企业必须申请原生产井口办理限期闭坑手续。手续不齐全的,按私开井论处。
第十九条对越界超层开采煤矿的处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协助下进行。由县(区)矿管局下达“停采令”及“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煤矿要按通知要求及整顿意见限期改正。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必须追回批准矿界内进行永久性密闭,矿管部门要在限期内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凡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运销部门凭矿管局停采通知的文件停止煤炭销售。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煤矿每月必须向县(区)矿管局交换如实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如有不报、虚报、假报现象的,由县(区)矿管局暂收回《采矿许可证》和《晋城市矿产资源年检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工作的逐级汇报制度,对私开煤矿的数量及取缔的情况和清理越界越层的开采煤矿的情况及处理结果,由乡镇政府向县(区)政府及时汇报,县(区)矿管局书面报告市矿管局。
第二十三条建立无证私开、越界越层开采的举报制度,由市矿管局统一印制举报卡,由县(区)矿管局发给本辖区内的国、省、市营、县营、二轻等煤矿及有关乡镇、矿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对私开煤矿给予取缔,对越界越层开采的煤矿给予清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取缔私开煤矿、清理越界越层开采煤矿的报纸公布、电台曝光制度。各县(区)矿管局负责及时将私开煤矿、越异越层开采煤矿的名称、矿长姓名、详细地址等情况在地方报纸上公布,在晋城市电视台上曝光。
办理采矿证最新规定
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三、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
四、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八、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
九、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
十、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十一、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十二、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
十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好了,关于采矿不办证犯法吗和工程开发过程中需要办理采矿证吗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