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拐卖儿童罪判的太轻怎么处理最新和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梅姨案2名人贩子被执行死刑,贩卖人口罪能判死刑吗
- 未成年犯罪成年被抓获会被减轻处罚吗
- 你赞同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吗
-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 拐卖儿童让很多家庭饱受痛苦,应该怎样对人贩子量刑
- 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那么轻
- 拐卖人口买方为什么量刑那么轻
梅姨案2名人贩子被执行死刑,贩卖人口罪能判死刑吗
梅姨2名人贩头子被执行死刑,真是大快人心,坚持支持。这些人口贩子,丧尽天良,为自己一己私欲,贩卖孩子。不想一想失去亲生孩子的父母有多么痛苦?对于孩子的打击有多么大?等于是毁了孩子的一生。做这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国家出重拳整治完全是正确的,致于贩卖人口罪能不能判为死刑,这是国家司法部的事情,是国家公检法责任,我们小小老百姓相信国家公检政策,相信国家公检机关就行了。作为我个人来说,是非常支持这个死刑判决!
未成年犯罪成年被抓获会被减轻处罚吗
谢谢邀请!
未成年的时候犯罪,在成年的时候被抓,以犯案当时的时间年龄为准,如果你所犯的罪符合未成年减免政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要你犯案的时候并未成年,那不管过了多少年,如果追究,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进行追究。至于逃脱多久,这个是办案机关的事情,不能把办案机关的办案能力问题,以过错的方式强加给案件当事人,因此,也并不会因为他逃脱没有主动投案而加大其罪的处罚力度。
打个比方:
你在18岁成年地前一个小时故意杀了人,然后逃跑了20年才被抓获。由于你犯案当时还有1个小时才满18岁,因此你犯案当时属于未成年。即便20年后你被抓,以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最高也只能按照未成年犯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不得判处死刑。
你赞同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吗
首先要明白拐卖儿童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能赚钱,而且付出的代价也不大,就算被抓住了被判的基本都不重,再就是宣传的也不够,所以就老是有被拐卖的儿童了,要解决问题肯定是要下狠手,对拐卖儿童的人判死刑,没收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买受儿童的人也要判刑,罚款,对买受人对儿童有身体伤害的要重判,不下重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儿童让很多家庭饱受痛苦,应该怎样对人贩子量刑
●对于人贩子来说,死刑是他们应得的!
不要跟我说什么人权,要提人权,首先,对象得是个人!
我以前看过一篇文章,说什么“卖方有罪,但死刑不是打击拐卖的有效手段”。
文章中说:
不能取
得明显效果也表明有见效,呼吁的死刑能否有更大威慑力?
尽管民情沸腾,但经过公共言论场上相对充分的讨论,大部分人意识到,一味地呼吁重刑并不能有效阻遏犯罪行为的发生,甚至可能引发相反的效果。
一律死刑必定会让不少人贩子癫狂,甚至做出把儿童抛尸、妇女奸杀的报复性举措。恶贯满盈的人贩子绝不会心慈手软,"拉一个当垫背"的情况发生也绝不会是个例。
但我认为,抓到一个死一个才是必须的!
人贩子真的罪大恶极,破坏了无数个家庭,也让无数的人有家不能回,但这些还算是好的,更过
分的,是那些虐待、折磨、残害被拐卖者的!
也许你都不敢相信,现代社会还有成年男人如同牲畜一般在被贩卖着。
酷刑|面目全非如果长相好看,可能被强迫性奴役,占被拐男士总数的6.8%;
别幻想白马会所小白脸的待遇了,他们只会遭受特别嗜好者的摧残,甚至被割掉生殖器官、抠出眼睛、去掉鼻子。
没人包扎,没人同情,只有施暴者痛快地淫笑。
所以,人贩子死刑是必须的!
不仅如此,我还提议买卖同罪!
如果说死刑无法遏制住人贩子,那我相信,死刑对于买家的震慑力绝对是远远大于人贩子的!
正是因为有买家,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遏制住买家这个源头,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拐卖”这个难题。
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那么轻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权,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并不轻。
但是,有时候社会舆论可能会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过轻,这可能是因为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或者是因为法律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拐卖人口买方为什么量刑那么轻
首先,从主观来看,买卖双方主观恶性的差异性影响买卖同罚。犯罪动机的差别性才能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在大部分情况下,在拐卖妇女儿童中,卖方的犯罪动机是通过贩卖被拐妇女、儿童来牟利,买方的犯罪动机则是“传宗接代”。买方的主观恶性小于卖方,且买方的可谴责性也小于卖方,这意味着买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卖方,其法刑的判定也应该酌情。对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罚,将会无视行为人主观恶性之间的差异,不利于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从客观上看,买卖行为的客观危害影响买卖同罚。在讨论本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时,应当排除掉后续罪所反映的客观危害。根据《刑法》收买行为仅包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拐卖行为不仅包括贩卖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还包括了拐骗、绑架、收买、接送等行为。由于拐卖行为兼具“拐”与“卖”的双重属性,卖方的拐卖行为不仅侵犯被拐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也会现实地侵害被拐妇女、儿童的其他人身法益。拐卖行为的客观危害要远高于收买行为。在主观与客观上,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收买行为,因此不应对二者予以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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