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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非亲生(男子做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

admin2个月前743

简介:我国婚姻法规定,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赔偿。应当指出,这一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无过错离婚一方对过错方抚养非婚生子女不承担责任。

案情背景:丈夫得知女儿非亲生 起诉离婚 索赔16万

张老师,30岁,来自通州区太湖镇。2011年初,经人介绍,张老师认识了比自己小2岁的王女士。王女士说,两个月后,他们开始住在一起,大部分时间都在她的家乡度过。

2011年6月,张老师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出生了。

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越看越觉得自己长得不像自己。她带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她不是亲生的。因此,以亲子鉴定为证据,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王女士返还为女儿支付的医疗费、保险费和彩礼共计16万余元。

王女士同意离婚,承认女儿不是张先生亲生的。

“同居期间,我发现他过不了夫妻生活。因为他对这件事有意见,就告诉了父母。”王女士说:“公婆说发生这种事是因为他住在我家,环境陌生,胆子小。”王女士说,结婚后,张老师被父母送到医院。虽然她做了手术,但她仍然不能像夫妻一样生活。

法院审判:法院调解离婚 丈夫获赔2万 女儿由妻子抚养

王女士说,在他们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她还发现张先生有精神问题,因为患有癫痫而无法过婚姻生活。而且在怀孕期间,张先生和家人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因为胎儿有20万元补贴赶上拆迁,所以决定生孩子。

“假设她知道我不能作为夫妻生活,以正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来判断,她是不能嫁给我的。就算结婚了,也不能和我住这么久。”张老师对此不以为然,说王女士在双方婚姻期间经常不回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生孩子。当她得知真相时,她的精神和自尊受到了巨大的创伤。

经过法官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两人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本人抚养;张老师获得赔偿2万余元。

专家点评:

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离婚,可诉请离婚赔偿

在中国,无辜的离婚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婚外生育子女,导致张被欺骗,为他人抚养子女,从而对张的名誉和心理造成损害。因此,在本案离婚案件中,王女士是错误的一方,法院判给她对丈夫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合理的。离婚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首先,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但是损害是在婚姻中造成的,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就不要单独提了。离婚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物质损失的实际数额为基础,如收集证据的费用、损失的时间、差旅费、医疗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虚幻的,没有确定的数额标准。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要考虑损害程度、侵害程度、夫妻财产状况。精神损害的一般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特别恶劣,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高于上述赔偿。

无过错方对私生女有无抚养义务

亲子关系通常发生在孩子出生的基础上,也可能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天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后者称为虚拟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本案中,王女士的女儿是与他人婚外情所生,与张先生不是天然的血缘亲子关系,也不是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所以张先生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应该由王女士抚养。

小编观点:

本案中,王女士非婚生女儿的侵权行为,让张先生戴上了一顶“绿帽子”,这是任何男人一辈子都不愿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该行为对张先生的人格尊严、名誉、精神等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所以王女士侵权的后果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王女士应赔偿张先生的精神安慰。而且,张先生既然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当然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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