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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管(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

admin3个月前568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管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管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不动产证出现现势抵押是什么意思
  2. 我通过中介买了开发商抵给债权人的房子现在法院查封我该找谁要钱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
  4. 请问银行在房产证上作抵押登记的过程谁去办理我去房管局办还是银行办
  5. 房产证在别人的手中能做什么
  6. 欠债人,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法院还给与执行嘛
  7. 起诉时,抵押的房产证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吗

不动产证出现现势抵押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了抵押,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即不动产现处于抵押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在已经进行了抵押,抵押权人对不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通过中介买了开发商抵给债权人的房子现在法院查封我该找谁要钱

问题表述的不是很清晰,先给你捋一下。从题目看,应该是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然后题主通过房产中介由债权人手里买下了抵债房。可能开发商又被其它债权人起诉了,由于上述抵债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抵债房被人民法院作为开发商的被执行财产而查封了。

抵债房虽然价格会比较便宜,但是却存在一定的购买风险,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抵债房的财产归属的界定。很多时候,债权人拿到抵债房之后,并没有或者无法及时履行相关的过户手续,结果可能就会出现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也会给维权带来不便。

对于抵债房应该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债权人的财产安全?

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原因被依法起诉的案例不少,有的时候开发商被逼急了,通常会拿房子抵债。抵债后的处理方式有些不同,正常情况下,抵债后应将抵债房产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这是最稳妥的方式。

但是,有些债权人可能担心抵债房套数较多,不容易变现,毕竟自己不是专业的,销售渠道有限。同时,过户后转让就变成了二手房交易,也涉及到增加纳税问题。或者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暂时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这些债权人通常希望继续由开发商代销,或者请房产中介代销。等抵债房售出后,直接由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就省去了二手房交易的税费。但是,这样一来,抵债房从法律上讲,仍属于开发商的资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实施查封。

但是,无论抵债房是否过户给了债权人,在抵债手续上必须完善。即开发商是以房产代替现金支付债权人的债务(工程款、材料款),因此,债权人要开具工程款或者材料款的发票给开发商,以表明收讫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开发商必须同时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以及房产收款收据给债权人,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即为抵债金额。这样就保证了抵债房来源合法性。这些手续也是日后维权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

如果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债权人委托开发商销售抵债房,抵债房出售后由开发商直接与买受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能按照上述说法由开发商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只能开具相应的收据作为凭据,或者签订抵债协议。但是,无论如何都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以此明确相关抵债房产的归属。

遇到购买的抵债房被查封该如何处理?

01

遇到这种事很令人头疼,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维权,还取决于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与开发商签的,还是与债权人签的。

1、抵债房是由债权人手里买的,但是,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里面的合同关系就很复杂,因为买受人是将购房款付给了债权人,那么就涉及到开发商、债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支付与开票问题。即买受人付款给债权人,债权人开发票给开发商收到工程款,开发商收到债权人发票后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买受人。开发商与债权人相互做账目处理。这种操作方式对于买受人来说,等同于购买新房。

题主进行维权,就需要向开发商、债权人主张权利。

2、抵债房由债权人手里购买,与债权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就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关系。维权对象应当是债权人。

至于房产中介,如果交易前没有告知交易的房屋属于抵债房,那就是全责。如果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02

对于购买的抵债房被查封,题主可以采取两点措施:

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对查封的房产拥有所有权。

二是找开发商或债权人进行索赔。

如果房屋已经交付并装修入住,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物业费、生活费用的缴费发票、收据,房产的购买合同、发票以及付款凭证,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希望解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否解除抵债房的查封,关键在于两点:一是题主是否已经实际占有入住该房屋;二是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题主、债权人没有过错。比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是由于开发商尚未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初始登记的资料。

此外,开发商与债权人之间的以房抵账的手续是否齐全也是关键因素,如果手续不完善,就无法证明房屋的产权归属。

如果开发商与债权人之间以房抵账的手续不全,或者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么,可以肯定的是,房子被执行就属于板上钉钉,无解。题主只能另行起诉债权人、房产中介进行索赔。

必须说明的是,这种官司打起来恐怕是马拉松,因为牵涉到债权人、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多个民事主体,民事关系太复杂。

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机构是2014年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整合国土部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组建而成的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在各地存在设置差异,有的地方叫不动产登记局,有的叫不动产登记中心,均隶属于或挂牌国土资源局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局(中心)机构性质多数为行政,部分地区特别是县区受机构和编制总额限制,归口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由原属单位划转,保持编制和身份待遇不变。少部分专业缺口人员无法转隶,原则上由组织人社部门从机构总盘中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根据岗位需求面向社会招录。

不动产登记局内设机构一般下设办公室、登记科、调查科、档案管理中心等科室。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的登记。由于承担的工作职责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较受社会关注,并曾在成立之初因办事效率问题为人诟病。不过,目前全国的不动产登记局基本已经实现限时办结,一站式服务贯穿全程。

请问银行在房产证上作抵押登记的过程谁去办理我去房管局办还是银行办

当然是银行去办了。

你想想,你欠银行的钱(你向银行贷着款),房产证再让你拿着,你要是不去房地局办手续,银行可咋办呀?

你要是谎称办手续,实际上拿着房产证把房卖了,银行可咋办呀?

所以,一般是银行去办。银行是集中办理,攒到一定数量才去的。

这种抵押了的房产证,你自己拿着也没用,就好像你拿着一本存折,但是存折不是你的名字,你也没有密码,你手里仅仅有个小本本。

在你没还完贷款之前,房子是银行的,不是你的,你只能住,所以房产证银行愿意给你就给你,银行不愿意给你就不给你。

一般有保管条件的银行会自己留着,没有保管条件的银行才把抵押后的房产证交给个人的。补充:租房容易,去银行或房地局复印一下就行了.购房合同在房产证下来之前也可以用呀.

房产证在别人的手中能做什么

如果房产证在别人手中,那么没有可能会拿着你的房产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去做一些小额贷款,或者是把房子己委托的名字租出去,这样的话,会对业主造成很多的影响

欠债人,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法院还给与执行嘛

如果房子抵押给银行了,其他的债权人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中不能无谓处置,即明知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抵押债权,而强行拍卖。

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法院仍可以进行执行,评估价值然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银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项才可以用来偿还其它债权人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

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起诉时,抵押的房产证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吗

只是把房产证交给债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是没有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

不论是否办理抵押,均可以对借款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虽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但是首封法院具有处置权。首封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等程序,若首封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拍卖该房产,抵押权人执行法院才可以向首封法院要处置权,进行拍卖。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不动产抵押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管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指哪个部门主要职能是什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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