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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跟追缴有区别吗百度(收缴追缴区别)

admin1周前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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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退还脏款和罚金是不是一一样
  2. 什么是追缴
  3. 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顺序是怎样的
  4. 罚金的追诉期是多久
  5. 收缴追缴区别
  6. 什么叫追缴财产损失

退还脏款和罚金是不是一一样

法院通知受害人去拿退回的赃款,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退还赃物,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说就没有罪了。违法所得必须退还。如犯罪嫌疑人不退还,受害人有权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链接:《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什么是追缴

你好,追缴是指以法律手段强制追回被非法侵占、占有或使用的财物或款项。在法律意义上,追缴通常是指政府或企业追回被贪污、挪用、侵占、非法转移等行为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产或企业财产。

追缴的目的是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

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顺序是怎样的

罚金追缴违法所得顺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罪犯确实缴纳罚金有困难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的。

罚金是需要用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缴纳的,不能用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的追诉期是多久

法院罚金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因为罚金强制缴纳的期限会与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完毕,那么判决指定的期限会从判决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缴纳,在缴纳罚金时也是可以选用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没有缴纳完毕也会强制执行的。

一、法院判罚金的数额标准如下:

1、以犯罪情节特别是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数额的确定还应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二、对罚金数额的裁量如下;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收缴追缴区别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什么叫追缴财产损失

追缴,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退还原主或上缴国家,人民法院依法将犯罪分子未缴纳的罚金从其个人存款中划出,或以其财产变卖款抵缴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判处犯罪分子没收的财产,收回上缴国库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追缴的对象,必须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这里所讲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主要包括与刑事案件有关系的个人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各种物品,贪污、受贿、行贿、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判决没收财产,犯罪分子应缴纳罚金,还未缴纳的与其同等的金钱或财物。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存款、债券,超出没收财产范围的被告人其他财产,他人财产,超出未缴纳罚金以外的金钱、存款及有价证券,均不能适用追缴。

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有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作出最佳处理判决。追缴的贪污、挪用、盗窃、诈骗等案件的赃款、赃物,原则上退还原单位或被害公民;依法不应退还原单位的或元主财产,上缴国库。在人民法院规定缴纳罚金的期限内。被判刑人不缴纳,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者通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扣发工资,划拨其在银行存款方法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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