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精神病人离婚的经济补偿
离婚时,对方要给精神病人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是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消除的。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互助义务也消失了。因此,在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中,离婚后的生活和居住是本文讨论和研究的主要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被确认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都符合一方生活困难的法律规定。离婚时对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资助或一定的财产,以保证离婚后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一方支付经济资助或者财产的,应当根据该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分期支付一次性付款。付款人有经济困难的;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可以是使用权,也可以是财产所有权。具体掌握原则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的标准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生活困难程度按人按案讨论,具体问题可以灵活分析掌握。总之,目的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离婚时往往会对对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对方不回复总结和条件的,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对方对精神病人进行完全治疗,即要求治愈后离婚不晚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而不离家,但仍希望对方继续关心和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等等。所有这些要求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根据精神病人的精神或健康状况来分析和考虑,而仅仅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的权利。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其无理要求。只有依据法律,法院正确确认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现实合理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正确且唯一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一方无住所,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可以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上述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这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
二、一方有精神病如何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婚后不恢复治疗,或者因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的,视为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准予离婚。
根据这项规定,配偶患有精神疾病有三种情况:
1.婚前患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刺激而复发;
2.婚前从未患过精神疾病,婚后因某种强烈刺激或创伤导致精神疾病;
3.因精神疾病遗传导致婚后患精神疾病。
离婚案件中,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法律依据是我国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一般离婚案件,离婚诉讼必须由本人进行。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该在正常时间提起诉讼。没有诉讼能力或者诉讼能力有限的精神病患者,应当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并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