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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竞合)

admin3个月前475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中有很多相似的罪名,大家是有些许迷糊的,比方说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您知道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是追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故此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通过比较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罪名,得出它们的区别在于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前者是法定犯、后者是自然犯;前者的行为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后者的后果在于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形成的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进一步指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不仅有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有害物质,而且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环境的严重污染,若行为对象属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危险物质,则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来处理,若行为对象超出了《刑法》114条规定的危险物质的范围,则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通过比较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个罪名得出污染环境罪是过失犯罪,同时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后果是严重污染环境、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后果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形成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得出过失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之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而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环境的严重污染之行为,则可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这便造成污染环境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行为和结果,区别只是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即一个是过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一个是追求或者放任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但都是以环境的严重污染作为犯罪结果的。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三、污染环境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环境,为了保护环境,我国通过《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实施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的相关知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各有各的不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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