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六个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可以确定应考虑的标准和因素。
1.法律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离婚精神损害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过失推定。赔偿数额根据过错方过错程度的不确定性确定,过错与责任是正相关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大于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所以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大于过失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错误一方的过错时,既要从错误一方的主观状态来判定,也要主要从行为的过错性质来判定。因此,除特殊情况外,行为过错的主观原因不应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的审判应以法律过错行为为重点。
(2)侵权的具体情况。包括错误一方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根据这些具体情况的严重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提供依据。
(3)损害结果的严重性。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的严重程度,可以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侵权行为的影响也可以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理由。这个结果包括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和社会影响。
(4)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笔者认为,这一点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也应考虑为法律因素,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未来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和判决的严肃性。错误一方经济能力不足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应当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2.任意因素
(1)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所谓加害人的具体情况是考虑加害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能力。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大多是经济优势明显、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分析加害人的情况,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被害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被害人的社会地位、赚钱能力、年龄、健康状况、经济来源。《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了要考虑被害人的经济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也要考虑被害人的经济能力。如果受害者经济状况较差,赔偿标准应适当提高。同时也要考虑被害人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的大小。
(3)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如前所述,我国各地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有一定影响。法官应充分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4)加害人事后的态度。既然离婚往往是很多社会因素造成的,就不能局限于表面原因。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事后加害人的态度。如果加害人在受伤后有很好的认错态度,或者受害人理解加害人,这些条件也会成为影响赔偿金额的原因。
(五)其他情形。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结束,所以会出现抚养孩子和分割的家庭财产等问题。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夫妻双方的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等时间和费用。
显然,这些因素只是一般的标准和因素。实际上,法官需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