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个问题,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直接强制执行吗
- 公安局办案扣押款和暂扣款一样吗
- 什么是申请强制执行和恢复强制执行
- 如何理解和适用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详细
-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中的冻结是指什么
- 开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去处理
- 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意思?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直接强制执行吗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在行政法中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权责任法》中属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公安局办案扣押款和暂扣款一样吗
二者的性质相同,但是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什么是申请强制执行和恢复强制执行
答: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措施,就叫强制执行。
恢复强制执行,该案件以前中止执行,现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恢复执行,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何理解和适用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详细
三者性质不同,针对的对象也不同,具体区别如下:没收性质:行政处罚,具有最终结论性。
对象: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收缴性质: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期限限制。
目的: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追缴性质:带有结论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目的: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将其追回来归还原主,以恢复社会秩序。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中的冻结是指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查封、冻结是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冻结扣留收入、冻结股权、冻结债权、查封房产车辆等,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进行支取、处置、转让和损毁,不得设定抵押,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怎么去处理
凭营业执照及法人本人或授权委托书处理。开具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该物品或产品有违法行为,不合格品予以行政扣押,或委托保管,后续事情的处理要凭营业执照,法人本人或者法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前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单位进行处理,通常要制作询问笔录,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意思?
强制措施包括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如对财物的扣押;(2)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3)纪律强制措施,如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禁闭;(4)调查强制措施,如,监察法的留置;(5)执行强制措施,如人民法院的查封;(6)其他强制措施,如军队适用军事法规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等。
以上强制措施共同的特别,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但给予相对人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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