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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病人在高浓度氧舱内吸烟被烧焦,家属向医院索赔」
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是两个一直类似事件中争论的话题,究竟这个提醒警告的义务要尽到什么程度才算真正达到了警示的作用呢?这件事情本质上就是一个很难量化的问题。
这就像河边必须立“水深危险,禁止下水”这样的牌子一样
没有这个警示牌,淹死了人就会说并没有提醒水深不能游泳。但是实际上,这种警示对于这段河流的管理者而言确实是一种义务,但是牌子要立的多密集才算不能被人看不到?要不要建成篱笆一样完全将河流阻隔起来?要不干脆加个盖子算了,那还可能有人掀开盖子跳进去呢?那又要不要加上不要掀盖的警示?这么下去就没完没了了。
实际上,很多时候这种事情的问题都在于双方,而远远不是一方没有提醒,而死者就是无辜的。
作为医院来讲,怎么想都不是一个可以吸烟的位置,可就是有人无法忍受烟瘾发作,曾经就在高铁上见过人跑到卫生间去偷偷吸烟,列车报警降速,人家出来拍拍屁股就溜掉了,没有被抓到现行是不可能承认的。实际上高铁的提醒不到位吗?上车下车一直都在强调,标志也是有的,总不能不间断一直循环播放吧,可就是有人不自觉。话说回来,真是不想守规矩的人,什么警示提醒那都是没用的。。
出了事情都想找一个负责的人出来,当然,这个人不能是自己。进入高压氧仓要穿纯棉的衣物,也不能带金属进去。违规不换衣服,患者偷偷带进违规的东西出事的又不是一次两次了。随手一搜就找到好几个这么出事的。
话说,医院为啥没有要求赔偿高压氧舱的损失?
夫妻俩都在病房里吸烟,护士说了也不行,换房没有空床,怎么办
如果连护士劝说也无效,那还能怎么样?能忍就忍,争取换房,没房也只有自认倒霉呗!住院不过才几天,忍忍算了!又不是要长期搭伙一起过日子!难道还偏不认这个理,非要斗下去,斗气斗嘴干架,斗到双方不分出胜负就都熬着不出院,都在医院住一辈子,看谁能熬得过谁?
现在到医院探望病人有什么规定吗
1.请您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病人。
2.为了不影响病人的休息和治疗,每次探视限进2人,时间一般不宜超过2小时,晚8时前探视人员请自觉离开病房。
3.为了儿童的身体健康,请您不要将学龄前儿童带入病房。
4.危重病人家属确需探视时,请向门卫工作人员出示医生开具的病危通知单,酌情探视。
5.探视人员一定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护人员的管理,不要擅自翻阅病历,触摸治疗物品,以免因您的不慎影响正常医疗和护理工作。
6.在探视时间,请您注意保持病房的安静整洁,爱护病房大楼内的公共设施,不要高声喧哗、吸烟和随地吐痰。
7.探视人员不得携带宠物进入病房,不听劝阻者门卫人员有权制止进入。
在医院吸烟怎么处罚
1.
控烟办公室每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科室控烟落实情况,并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各科室。
2.
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定,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3.
处罚:医院所有员工不得在院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每年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控烟规定者,全院通报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医院里的陪护人员能喝酒吗
不能喝酒。
在医院的病房里陪护病人,这个人应该是你的亲朋好友,你在陪护时喝了酒,如果病人有事儿需要你帮助时,你酒后的动作和反应都会有一定的迟钝,病人因此发生意外,你该如何应对,如果你是受雇于人,就更不能喝酒,你与病人是雇佣关系,如果你喝了酒期间病人出现问题,你要负责的。
在厕所抽烟,烟感器会报警吗
如使用的是和室内一样的点型烟感(如上图),那是不会报警的,因为吸烟的烟雾浓度达不到烟感报警的阀值。
除非安装使用了高灵敏度的控烟探测器,一般如安装了这类东西,都会有警示不要吸烟的。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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