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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admin3个月前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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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2. 强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
  3. 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标准
  4. 如何理解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5.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6. 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7. 强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是什么(两高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强迫交易罪是指采用暴力的手段压制受害人,使得受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从而胁迫受害人进行交易,交易的范围包括商品、服务、投标、拍卖等。触犯强迫交易罪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判处罚金或者只是处罚罚金。司法解释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

强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如下:

1、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标准

法律主观:

最新强迫交易罪判刑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理解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刑罚适用的前提性要求,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加重刑罚适用的条件。因此,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精准把握具有重要的法律适用价值。关于“情节严重”的内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具体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基本上解决了法律适用的难题。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从而影响了强迫交易罪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建立在正确认识该罪“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之间关系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罪条件。从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来看,其强调的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平等交易规则的保护。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使交易相对方在不自愿的情形下参与交易活动,便侵害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因此,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罪条件。客观处罚条件是指,某种行为举止与构成要件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无关,而被视作犯罪成立要件之外的、决定行为可罚与否的实体要素。其并不决定犯罪成立与否,与行为违法性无关,只纯粹决定刑罚权发动与否的条件,其功能主要在于限制处罚范围,体现的是刑罚处罚的“需罚性”而非“当罚性”。第二,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之间并非构罪条件与量刑条件的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理解为“情节严重”的升级。如前文所述,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为客观处罚条件,即强迫交易行为纳入刑罚评价的底线要求,而“情节特别严重”则为刑罚加重适用的条件。从“情节严重”到“情节特别严重”体现的是刑罚惩处“需罚性”的增加。因此,“情节特别严重”应为“情节严重”的升级。第三,在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时不应超脱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法益范围。笔者认为,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审查行为人实施的强迫交易相对方从事其不愿从事的活动的手段。如果行为人的强迫手段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则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则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二,审查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的次数或者强迫他人的人数。比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8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解释为行为人强迫6人以上交易或者强迫他人交易6次以上。其三,审查行为人强迫他人交易的价格。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交易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1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交易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2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需要说明的是,在行为人强迫他人造成其轻伤害以上以及交易价格明显高于该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时,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的原则进行惩处。综上所论,强迫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之间并非构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关系,“情节特别严重”应为“情节严重”的升级。鉴于此,在认定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时应重点把握行为人强迫他人交易的强迫手段、强迫交易的次数或者人数以及强迫交易的价格等因素。

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是多发罪名,但是到目前为止,两高还没有出台针对该罪名的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适用,造成司法被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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