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专利申请的三个原则的问题,以及和专利申请三个条件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为什么专利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人会不同
先申请人和后申请人是针对多个专利申请人而作的划分,这种划分的基础条件是: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独立申请人,先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就同嘲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专利权。于是,有的国家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发明人有的国家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
二、一项专利可以获得两项保护吗
1、那就需要看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具有单一性。如果具有单一性则都可以受到保护。
2、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也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可有广狭两种理解。
3、狭义的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而广义的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意,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5、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6、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三、专利申请原则是属于什么范围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二、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四、专利答审原则
1、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
2、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
3、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4、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五、先申请原则既是专利申请的原则也是
1、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简明易行,且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的向公众公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
2、我国亦采用先申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免申请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3、按先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其权利归属问题,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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