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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补偿规定

admin2个月前544

山东省拆迁赔偿政策是什么?

山东省拆迁赔偿政策:

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的85%计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须经查档案核实后确认。

二、住宅的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原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包含多层楼房的楼层差价)的基础上增加68%结算,(约达2812-3060元/㎡)按拆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扩展资料:

山东省拆迁赔偿政策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临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临沂市区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兰山区:西至蒙山大道,北至双岭路、_河,东至沂河,南至解放路。

补偿标准:区片价:98000元/亩;基本农田:117600元/亩;建设用地:98000元/亩;未利用地:784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兰山区:一类区域以外,西至兖石铁路、现状西外环路,北至现状北外环,东北、南至兰山区界。河东区:西至河东区界,北至北京东路,东至兖石铁路,南至九曲街道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86000元/亩;基本农田:103200元/亩;建设用地:86000元/亩;未利用地:688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兰山区:二类区域以外,西至京沪高速公路,北至新文泗公路,南至现状北外环,东至沂河。

补偿标准:区片价:75000元/亩;基本农田:90000元/亩;建设用地:75000元/亩;未利用地:60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兰山区:除去一类、二类、三类以外全部。河东区:柳杭头、后河湾、前河湾、尤庄子部分、高庄、西张官庄部分、东张官庄部分、独树头一村、独树头二村、独树头三村、独树头四村、小官庄、尤家斜坊部分、xx于埠、耿家斜坊部分、尤家斜坊部分、朱家斜坊部分、王家斜坊部分、桃园;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除二类区片外的全部行政村。罗庄区:刘家三岗、杜家三岗、张家三岗、王家三岗、侯家三岗、三岗店子、孟家园、小白衣庄、大白衣庄、林家村、魏家三岗、后盛庄、南营子、前盛庄、八块石、湖南崖、朱陈东村、朱陈北村、朱陈西村、西山村、朱张桥西北村、朱张桥西南村、朱张桥沟东村、毛家屯村、西南村、西北村、东南村、后龙泉屯村、劳x店、小河湾村、北老屯村、阎泉庄、沈泉庄、罗庄村、愤茬窑村、红土屯村、黄家对河、王家对河、店子、中坦村、车辋、后后坦、前后坦、留邻庄、十里堡、大埠东、陈家白庄、李家白庄、傅家白庄部分。

补偿标准:区片价:65000元/亩;基本农田:78000元/亩;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五类区片区片范围:罗庄区:除三类区片以外的其他行政区。河东区:除二类、三类以外的其他行政区。

补偿标准:区片价:54000元/亩;基本农田:68400元/亩;建设用地:54000元/亩;未利用地:43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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