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刑罚的概念及其特征是怎样的一个的一些知识点,和如何理解刑法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
- 刑法的本质特征和实质特征
- 刑法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法律性
- 如何理解刑法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 不属于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 违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 刑法中的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作用: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有普遍指导意义。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社会内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基本特征:1,具有刑事违法性
2,具有社会危害性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法的本质特征和实质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仅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严重违反其他法律的行为,就有可能进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为其他法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的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后性)。刑罚仅留作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刑法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法律性
刑法与其他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是: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且具有鲜明的阶级性。1、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的法律属性,即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特有的属性。
2、刑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的阶级属性是指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即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利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如何理解刑法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
凡与刑事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
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刑法作为刑事法,与犯罪和刑罚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刑事基本法。
不属于犯罪的主要特征是
不属于犯罪的主要特征:无危害,没触刑,不受罚。首先该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是其行为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
其次是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也就是说其行为没危害社会的同时,也没有触犯到刑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其行为不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就不是犯罪。
违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刑法中的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刑罚种类之主刑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一)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故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需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具体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部门。参加劳动的,需做到同工同酬。
(二)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且需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强制劳动,执行机关是监狱。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执行机关是监狱。
(五)死刑。死刑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故我国刑法对于死刑制度规定的较为详尽。就死刑制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把握。
1.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外。
2.死刑的核准机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结果。被判处死刑,不需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两年执行。被判处死缓的,在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的,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两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罚之附加刑
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四种:
(一)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具体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罚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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