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包括的一些知识点,和有哪些事情是非常缺德却不犯法的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客观上构成强奸罪要件,却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这合理吗为什么
- 啥叫双重犯罪标准
- 法律问题:知情不报是什么罪
- 同案犯公安局批捕是同罪到检察院不是同罪名是什么原因
- 有哪些事情是非常缺德却不犯法的
- 为什么“嫖娼”犯法,而“约炮”不犯法
客观上构成强奸罪要件,却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这合理吗为什么
实际上题目有点前后矛盾,既然客观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要件,依法就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但是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那肯定就是某个或者某些要件没有被认定。
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强奸罪的认定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目前在我国,强奸罪的受害方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方。
犯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同时,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纵观以上这些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唯一不好认定的就是那句“须违背妇女意志”,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这一条也往往成为是否被认定为强奸罪的关键所在。
因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更多取决于当事人怎么说,至于实际情况怎样,只有当事人自己心里清楚。
现实案例1看似构成了强奸罪的所有要件,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强奸罪,现实中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多发于由于卖淫嫖娼转变为的“强奸案件”,起因多源于嫖资问题。
王某在网上约了一名失足妇女李某,二人谈好了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地点,随后双双到达约定地点。
在完成交易后,王某付款,李某即将离开的时候,王某说想“玩点刺激的”,并且再次和李某商定好交易价格。
这次交易,王某学某些黄色电影中的片段,将李某双手双脚绑起来,并用房间内的毛巾打湿后抽打李某,随后与之发生性关系。
完事后李某觉得自己亏了,遂要求王某加钱,王某拒绝,并在付完商定价格的钱之后离开房间。
李某随即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己被王某强奸,有身上伤痕以及房间内的避孕套为证。
很快,警方以王某涉嫌强奸罪将其抓获。在审讯过程中,王某一直坚称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处于自愿,自己没有强迫李某的意愿。
后警方经过调取酒店大厅以及走廊的监控视频,以及查看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还有王某的付款记录(王某付款在先,李某报警在后),认定此案是一起由嫖资引发的卖淫嫖娼案件。
现实案例2张某某(女)和刘某(男)是在一次牌局上结识的,之后二人经常相约打麻将。
后张某某由于打麻将输掉很多钱,就分数次向刘某借款20000元,并手写了借据,借据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归还日期,以及利息多少。
在又一次打麻将结束之后,两人一起吃了宵夜,然后去酒店开了房间。
刘某表示想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且承诺如果张某某同意,则可不收那20000元借款的利息,只需还本金即可,张某某思考后同意。
刘某还使用了酒店房间内的避孕套,并在第二天退房付款时,支付了避孕套的费用。
张某某后来报警,声称自己被刘某骗至酒店房间内强奸。(后张某某供述自己报警主要想让刘某坐牢,自己则趁机想不还那20000元的借款)
在警方询问的时候,张某某称自己和刘某宵夜过程中被刘某灌了许多酒,导致自己意识不很清楚。(他们是喝了酒,但是比较少,双方意识都很清醒)
在自己意识不清的情况下,遭到刘某侵犯。
根据刘某供述,警方查看了他们宵夜时的监控,证实两人当晚只是喝了一瓶啤酒而已,并且监控显示,张某某只是倒了一杯,并且没有喝完,不至于达到醉酒状态。
而根据酒店前台提供的证词,两人来的时候已经离开的时候,神态都很正常,没有发现刘某有胁迫张某某的行为,这和酒店前台监控内容一致。
张某某内衣破烂,以及大腿内侧的软组织损伤等“证据”,均系张某某伪造。
如果只听“受害方”一家之言,只看证据的表面,则比较容易认定强奸案。
但是对于违反妇女意志这一条,如果不仔细甄别,则可能造成案件性质的改变。
总体来说,强奸案的认定比起其他刑事案件的认定,还是比较难的。如果仅仅考虑构成要件的话,是不严谨的。
更多的是需要对这些要件进行真伪鉴定。
啥叫双重犯罪标准
被热切期盼释放的孟女士,昨晚还是败诉无法回国,会继续留在加拿大与官司纠缠上诉。
其实孟女士败诉是笔者早已预料之中的事情,孟女士这一败诉结果与笔者此前的全部关于孟女士是否能够获释的问答观点分析的结果是一致的,孟女士败诉的原因其实就是国与国之间的较量,孟女士本身所谓的指控都是美国一手捏造的,加拿大只不过是当了美国的“打手”,加拿大是被美国故意拉上船的“冤大头”。
加拿大其实就是夹在中间两头为难,如果美国没点头加拿大释放孟女士,必会受到美国无情的敲打,加拿大经济,国防安全被美国拿捏,而且又是美国的同盟之类,如果加拿大把孟女士直接引渡美国,加拿大又面临与另一方闹僵,总之是左右对加拿大都是利益最大化的伤害,因此加拿大最终只能以符合“双重犯罪”标准的判决让孟女士败诉,好让孟女士继续留在加拿大上诉,这是加拿大现下避免与各方闹僵最妥的办法。
那么什么是符合“双重犯罪”标准?简单来讲就是美国对孟女士的所谓指控,在加拿大的法律上也被获得承认,美国所谓对孟女士的指控既然被加拿大承认,“这说明美国对孟女士所谓指控在加拿大也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加拿大才有理由判决孟女士败诉。加拿大的本意就是承认美国对孟女士的指控在加拿大也同样“违法”,既然孟女士在加拿大同样违法那么就先没必要把孟女士引渡去美国,先留在加拿大处理,刚好加拿大可以避免与各方再把关系深度闹僵,孟女士被美国指控的莫须有罪名有“银行欺诈之类,主要是美国认为孟女士违反美国对伊朗的相关制裁而起”,美国把自己当成了“世界警察”,对任何事他都要管,何等的霸道,解决办法唯自己强大才能突破这种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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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知情不报是什么罪
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知情不报才构成犯罪。
普通人明知他人犯罪,或者已经犯罪,知情不报一般情形下并不构成犯罪,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知情不报才构成犯罪。
这里所谓的特定义务,有两个来源,一是知情不报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另一个知情不报的义务来源为先行为。
就知情不报的法律义务而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可能就是适例。其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纵容”可能含有知情不报,“纵容”,主要是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查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是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员,公安人员负有查禁职责,法官没有查禁职责。由于国民对国家有忠诚的义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文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中的,“拒绝提供”含有知情不报,包括拒不提供国家安全机关所要调查的情况与所要收集的证据。
就先行为的义务而言,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高度危险之中,行为人有消除先行为危险的义务。如,在山林中抽烟,可能引起火灾,当某人抽烟引起大火后,该人除采取适当措施外,还应当报警灭火;相反,某人看见山林着火,没有报警,则不可能构成犯罪。一个朋友在抢劫的前一天晚上约你去抢劫,你拒绝了,因你朋友的抢劫的结果与你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物质和心理的帮助,你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你不报警,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同案犯公安局批捕是同罪到检察院不是同罪名是什么原因
一,从法律上看,最终向人民法院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是由检察院来决定。
二,从实践经验上来看,我觉得检察院在法律适用和罪名的认定上,比公安机关掌握的更准确,公安机关实际上主要工作就是抓人和调查案情,他们对法律不是很精通。
所以这个案件最后是以检察机关确定的罪名为准。
有哪些事情是非常缺德却不犯法的
【原创】谢谢邀请:这是个新颖的话题,不犯法的缺德事确实是有,而且还不少,我给大家列举如下:
1,过去人们住土丕房,每年都得再抹层泥,不然房漏,有一个爱说别人坏话的人,轮到他泥房的时候,有个捣蛋鬼专门给他睡觉、放被子的房顶上面,弄个小洞,白天下雨,漏在他被子上,晚上下雨漏在他身上。你说缺德不缺德?
2,有个专门说坏话拆人亲事的人,村里有人找上媳妇了,他知道后,专门去女方家里说男方的坏话,其目的就是,我是光棍,你也甭好过。
3,听房传假话,有个很无聊的人,他把全单位十几个人的房听遍了。把那些密秘都让他给传出去了,弄得大家都很尴尬。有些同事知道他不做好事,睡觉时给窗户下面撤上煤渣,可还是逃避不了他。后来,有一个新同事的家属来了,知道他一定会光顾,此人颇费心思,故意门上面的窗帘留个缝,新同事没睡觉,等着”接待”听房的人。终于等来了,他把小马桶准备好,听房人听不到动静,想窥个究竟,蹬着自已拿的蹬子,掂起脚往里窥,里边的人把马桶推倒,正好倾在面门。至此以后,人们见了他就问他鸳鸯尿是啥味道,这人哈哈一笑说”哎,让人倒了一头,流进脖子,下巴冻了个冰淋镢子”
为什么“嫖娼”犯法,而“约炮”不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存在钱财交易,二是发生了性关系。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而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涉及钱财交易行为,则其并非当然违法。这类行为容易发生在离异、感情受挫、好奇心重的这几类人身上,她们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得报酬,而是为了满足好奇心、获得心理安慰、报复恋人及获得性满足等,这是其与卖淫嫖娼的根本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嫖娼行为的违法的定性不难看出,约炮仅仅是发生了性关系这一要件。而并不符合存在金钱财物的交易的这一要件。因此单纯的约炮不构成违法。但一旦有其他因素存在,如触犯到重婚,传播性病等同样会认定为另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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