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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3年的义务教育法)

admin1周前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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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义务教育法第七十条
  2. 义务教育法第22、27条
  3. 1983年的义务教育法
  4.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时间顺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6. 义务教育法多少条
  7. 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修正版

义务教育法第七十条

义务教育法根本不存在,第七十条内容当然也就没有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22、27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无权开除学生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籍。遇到这种情况建议首先和学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果还没解决,可以对学校起诉。

1983年的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不是198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时间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1985年提出(确定实施)义务教育,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4月12日通过,7月1日施行,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9月1日施行,义务教育农村免费,2008年义务教育城市免费。

法律地位: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八章,六十三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修正),2015年04月24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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