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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是自然人, 而不是非法人组织
- 法人和组织(其他非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吗
-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吗
-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吗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
法律主观:
不是。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一种形态,其本质是自然人。合伙企业才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资格
两方面原因,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者的出资人出资的财产归根结底还是归出资人和合伙人个人所有,而没有成为企业的独立财产;第二,两者没有独立财产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更加不能承担有限责任,权利和义务都是法人应当具备的。
一,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有法人资格。1978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我国民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派驻机构等)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体现在三点:具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在财产独立这方面,公司和合伙企业都符合。
二,在组织独立这方面,它的含义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某个或者某些成员的死亡或者退出法人组织,不影响法人的存续。在合伙企业中,一旦合伙人退伙,只剩一个合伙人,合伙人数低于法定人数30天,合伙企业就要被解散。而公司,一般没有这方面限制,即使只有一个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在独立的责任这方面,公司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以自己的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假如一人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总有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综上,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三,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是自然人, 而不是非法人组织
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2]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3].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但由于这一观点没有看到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故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而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退一步说,如果确立该制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信能力,还比不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甚至连合伙企业也比不上,这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活动,就大受限制。况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颇为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可以说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认为其是自然人的延伸,要么把它归纳法人,认为其是法人的一种形式。但事实是,在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这种已在市场中获得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怎样才能准确地表现出来呢?显然,这已很难在传统的二元民事主体结构中找到归宿。现今理论将个人独资企业视为二元结构的养子(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和弃儿(不承认其主体地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究竟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呢?我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法人这样的更高级的组织形式。但是,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因此而衰落。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仍然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是其与法人相比,具有以下优点;(1)个人独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对法人组织的难以企及的社会经济生活部分必不可少的补充;(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与法人相比不必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定程序,这种聚散灵活的经营方式,在激烈的竞争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其有较强的商业信誉。即使在今天以联合、高科技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自然人的单独经营仍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的需要,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国家立法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主要表现在;
法人和组织(其他非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吗
法人虽然可以入伙合伙企业,但还是有诸多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据此,公司法人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俺不认为合伙法做了另外规定。在公司法人可否做普通合伙人的问题上,《公司法》有明文规定不可以,而合伙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就不是“另有规定”。这个另有规定,是为了立法严谨,或者是为了处理一些特殊情况,前者比如公司法人资格否定理论,在公司作为出资人恶意利用法人独立性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作为投资者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另有规定”,就不与“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矛盾了,后者俺也没想起来啥例子。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合伙企业必须有普通合伙人,所以妄想完全由公司组成合伙企业就别想了还有一点,有同学疑问:除了公司,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哪些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恩,这个,有的,比如未采取公司制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其具有法人资格,又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它就能以法人身份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再比如行业协会组织,一般不是公司,也不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吗
不属于。
1.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吗
法律分析:1、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律主观: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见独资公司)。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吗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公司确实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公司是有限财产,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就会产生一个漏洞成立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是普通合伙,其他自然人是有限合伙然后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样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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