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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确认的债权如何处理法院(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admin2个月前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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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建议
  2. 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3. 不予确认债权是什么意思
  4. 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建议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但由于各种原因,时常有部分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存在是否核销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破产规定》中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去完整性。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关系记录可能错误,因此,没有前来申报债权的负债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未申报债权的负债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账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已经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虽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考虑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或者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之后单独列示。

不予执行名词解释

意思是不会给予实际履行。

“执”,读音为zhí,最早见于商朝甲骨文时代,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执”的基本含义为拿着,如执刃、执鞭;引申含义为掌握,如执政、执教。

不予确认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据不足

债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答债权确认之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最高法制定的标准,按争议的金额扣女比例交纳,不满千元每件交五十元,超一千元至五万元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起过五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诉讼收取上交国库,收取诉讼费是一种执法行为,按标准收取。

关于不予确认的债权如何处理法院,不予执行名词解释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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