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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律依据(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

admin3周前298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律依据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债权和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债权具有相容性
  3. 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
  4. 债权任意主义是什么意思
  5. 债权优于物权四种情况
  6. 债权意思和物权变动意思
  7. 债权转化为物权需要注意什么

债权和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债权具有相容性

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与物权的排它性对应。例:所谓债权的相容性就是你为了买房子,可以作为债务人可以分别向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举债,三人可以同为你的债权人;所谓物权的排他性就是买来房子只归你一人所有,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人没有所有权,不经法定程序不能就你的房子主张权利。

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

首先明确一下,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举例说明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通说认为租赁权属于债权,本只能对抗合同相对人也就是出租人,但是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却能够对抗后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与他人,即将占有、使用、收益变成一种权利转让。主要体现在不动产的证券化上。其次,诸如仓单、提单、商品券等的出现,也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之绝对权性质淡化。

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当中还是有很大的使用价值的,因为物权和债权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个概念,虽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二者的不同之处,但是生活是复杂的、多变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模糊状态,其内容、效力和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融合和交错现象,由此便根据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概念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

债权任意主义是什么意思

债权任意主义是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一种。也就是说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债权优于物权四种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出租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企业破产法》中对于职工特殊债权的特殊保护、《合同法》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债权)等。

债权意思和物权变动意思

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就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融合在一起,没有区别。也就是说,一个法律行为可以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双重结果。物权变动仅仅是债权行为的效果。

2.物权的变动无需登记或交付

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只需要当事人的合意就可以完成。公示原则所要求的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法,只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债权转化为物权需要注意什么

一、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

二、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尚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不过实践中类似的***已经大量出现。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可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可以看到,债权人的相对义务人不再仅仅是债务人,已扩大到其他第三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对他也产生了权利,即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

文章分享结束,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的法律依据和物权、债权,中的“绝对权”“相对权”是啥子意思啊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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