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配偶一方的财产: (一)婚前配偶一方的财产;(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19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以法律为准。
情况
处女诉王满返还婚前财产案
1999年3月,王楠在某郊区的一处房产上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商品房,总面积95平方米。王楠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由于经济收入有限,无法支付剩余的30%的首付款,拖欠还款每月超过2000元。直到2001年,30%的首付款仍然无法支付,仅滞纳金就达到了几千元。王楠购买的房产因为财务问题没有装修。2001年6月,王楠通过一个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处女们。处女很年轻,但有很强的工作能力。他们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赚了很多钱。王楠担心没有钱偿还贷款,所以他没有心情谈对象。当他得知处女们的能力和丰厚的收入时,他立刻改变了态度,在心里做了一个小计划。王楠开始用各种方法追求处女。他今天去看电影,明天爬山,后天听音乐,尽可能多的和处女在一起。每次,他都精心照顾处女,为她们做饭洗衣服。有一次,处女们感冒了,发高烧,王楠一天到晚都呆在病床前。尽管处女有很强的工作能力,但毕竟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在王楠的强力进攻下,他们终于被王楠所谓的“诚意”打动了。
2001年9月,他们正式建立了爱情关系,并在见面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住在一起。2002年2月,他们开始讨论婚姻。王楠与处女口头约定,王楠1999年购买的商品房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王楠承诺在办理完结婚手续后与处女变更房地产权证。王楠承认,由于缺钱,他只付了房子的一部分定金,第三部分定金需要由处女们承担。处女们在遇到王楠的时候是真诚的,她们已经谈过结婚的事了,所以她们欣然同意了王楠的要求。下午,处女们到银行提取了2万多元现金,与王楠一起存入开发商的账户,付清了30%的首付款和违约金。然后他们开始准备结婚,处女们渴望幸福的婚姻生活。尽管王楠的收入比他自己的少得多,但王楠尽可能地照顾自己,这使处女们感到非常幸福。因此,王楠的收入并没有影响他们的生活,处女们自己的收入也不低,而且婚后仍能过上好日子。圣母还主动承担了房子装修的费用,并特意带了她在大陆的父亲来帮忙装修房子。在2002年5月房子装修完成后,新房子非常漂亮和壮观,但处女也支付了近10万元装修。
一切准备就绪。2002年6月,他们正式登记结婚,并参加了当地一个机构举办的盛大集体婚礼。一切都很顺利,圣母非常高兴。但是婚后不久,他们开始有冲突和纠纷。王楠改变了婚前热情体贴的态度,在无事可做的时候找处女的茬。圣母非常难过,但是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在她身上。同年8月,王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房地产问题只字未提。处女意识到了王楠婚姻的根本目的,她的所有梦想都破灭了,所以她决定放弃。当处女回应诉讼时,她表示愿意离婚,但同时,她要求分割财产。法院不会审理该案,理由是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女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审理该财产,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一审法院再审过程中,王楠确认了该房屋的装修内容,也确认了维珍签订的装修合同,但否认了维珍提交的付款文件,认为每份文件都注明付款人为维珍,因此该文件属于维珍赝品;至于装修房子的钱和第三次首付款,王楠也用现金支付。经审理,法院裁定王楠1999年购买的房产归王楠个人所有,但王楠必须归还原房的装修款和房产30%的首付款,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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