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而言,离婚补偿条件如下:
(a)一方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并实施虐待或遗弃。
(二)因上述行为,法院决定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以离婚为基础。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但是婚姻受到损害,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就不要单独提了。
(3)受害方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4)索赔人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则视为放弃该权利,以后丧失索赔权。如果错方是原告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罪方是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赔偿。一审不提出的,二审提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次提起离婚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