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纠纷的被告如何认定
首先,弄清什么是礼物,礼物的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礼(又称彩礼)起源于《周礼》,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婚姻家庭制度,即男性家庭向女性家庭求婚,男性家庭准备一份礼物并要求女性家庭接受,称为“纳才”。男性家庭“要求一个名字”并得到一个好兆头,然后准备一份礼物通知女性家庭缔结婚姻。此后,正式的彩礼被给予女性家庭,也就是后来的婚礼被称为现在,虽然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民间仍然继续学习这一习俗。就李周而言,婚礼起源于缔结婚约。在过去,这是“父母的命令,媒人的话”,自然这是一个法律行为,由父母双方共同制定。那么男女双方的父母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如今,法律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都要服从父母的命令,但是聘礼仍然是一种民间习俗,并没有被抛弃。彩礼是一种有条件的礼物,是男人根据习俗,基于男女双方的婚姻意愿,给女人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已婚男女在经济上无法独立,所有与婚姻有关的费用都由父母承担,父母是彩礼运作的主体。聘礼由男方父母给予,接受聘礼的是女方父母,聘礼也由女方父母控制和管理。
第二,在婚前财产中,将缔结婚姻的妇女列为被告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婚姻财产纠纷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契约,没有这种契约,就不可能产生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婚姻契约不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民间习惯术语,它只出现在案件的起因中,因为它是形成财产纠纷的诱因。缔结或解除婚约是人民的自由行为,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它。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只审查和确定财产数量、返回时间和返回者。如前所述,财产纠纷源于婚姻契约,婚姻契约双方都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即婚姻契约财产纠纷是由缔结婚姻契约的男女双方提起的。因此,将已婚妇女列为被告是合乎逻辑的。
第三,由于民间结婚礼物来源的复杂性,在某些情况下仅列出已婚男女作为当事人是不够的。
如前所述,男性和女性在经济上并不独立,新娘的父母给新娘礼物,而妻子的父母接受并控制礼物。因此,男子的父母可以要求他们作为权利人的权利,这也符合我国民法的原则。即使一个人的父母不提出要求,也不会妨碍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男方的父母不得参与诉讼。然而,就女人的父母而言,情况就不同了。通常,新娘的父母控制着新娘的礼物,她没有实际的控制权,也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因此,很难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将她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将该妇女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产”,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索要财产的主体,因为中国的婚姻法不仅是一部规范婚姻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家庭的法律,所以该法适用于所有家庭成员。这为妇女的父母是否被列为退还彩礼的被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正是因为女方的父母控制着新娘的礼物,这进一步说明了新娘礼物请求的性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的父母列为被告是合法和合理的。其他亲属也可能是通过婚姻要求财产和保留财产的主体
为此,我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审理婚姻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然而,问题是,实际上并非所有围绕婚姻关系的财产纠纷都是彩礼纠纷。
例如,有一个关于建房钱的争论,也就是说,在结婚之前,男人没有新房子。为了保证婚后的房屋建设,女方特别要求男方拿出一笔钱,由女方及其家人保管,并同意当年轻夫妇婚后建房时,女方及其家人将拿出钱来建房。为了尽快结婚,大多数男人被迫付钱。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鸳鸯没有聚在一起,或者虽然他们在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他们没有申请结婚登记,还有一些没有等到新房子建成,因为婚姻很容易相处。因此,男女之间和双方家庭之间经常发生关于所谓的建筑款是否应该归还的争议。
这笔钱显然来自婚姻契约,但显然不是彩礼。如果上述婚姻契约没有实现,或者尽管双方都已结婚,但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这笔钱到底应该退还吗?我认为它应该被归还。更不用说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的法律效力了。事实上,这种支付不是彩礼,所以不应该适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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