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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最少需要几个人(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层等)
- 民非组织成立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想变更举办者,新的举办者需要什么资质
- 什么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 非营利性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最少需要几个人(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层等)
根据民办非单位的登记性质,法人、个体、合伙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人数和是否担任负责人两个方面,具体为:法人:有两种情况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
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单位负责人的;
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出资举办的。关于民办非单位还应了解以下信息:
定义:民办非单位指的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有必要的组织;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非组织成立条件
1民非组织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团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参加者自愿结合;-有确定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家庭等不能成立社会团体的组织除外。3同时,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的省份或地区可能对于和要求也有一定的差异,需要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想变更举办者,新的举办者需要什么资质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举办者、出资者、开办资金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列》及相关规定
办事流程: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所需材料: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董事会会议纪要(须全体懂、理事签字并加盖公章)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
什么是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在西方某些国家,企业法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除了公司法人以外,还有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的种类。随着我国以公司制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今后我国企业法人主要也是指公司法人。
2.社团法人: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由一定数目社员结合而设立的法人。基本特征是以社员为成立的基础,属于人的聚合体。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一定数目的社员,须建立组织机构,制定章程,并须经法定机关进行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有些社团法人则须经主管部门许可,方能成立。社团法人的议事机关为社员大会,执行机关为董事或董事会。有些社团法人还须设置监察机关。根据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可将其分为营利社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
3.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非政府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非营利性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从字面上就能明显的区分两者的不同,非营利法人是所管理的团队、机构、企业或者是基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泛指慈善机关或者慈善机构等类型的团体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管理,我国民法也对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民法典非营利法人都有哪些规定?
一、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人类型
非营利领域,实际工作中逐渐确立了以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类型。登记管理部门所称的社会团体的含义和范畴已经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含义和范畴大不相同。因此,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实际进展状况是相适应的。
同时,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层级,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法律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以社会组织的称谓为例,“社会组织”近年来经常被登记管理部门在部门规章和正式通知中使用,也经历过由民间组织的称谓演化而来的过程,但并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上层级的法律渊源正式确立社会组织的法律概念。相较之下,在民法典这个基本法律中确立非营利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有利于我国非营利事业的规范发展。
二、明确非营利法人的核心标准:
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原则
民法典第87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明确的界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其目的是否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成员、会员利益而服务的互益性目的,如第90条列举的会员共同利益。
而非营利法人另外一个核心标准是不进行利润分配,这是“非营利”含义的准确释义,而不能偏差地理解不能取得盈利或利润。而对于进行一定利润分配的社会企业,虽然也可能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服务,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本法第95条也再次强调了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这也与慈善法和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三、对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进行清晰界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进一步分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三类,而捐助法人还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三种。可见,非营利法人将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都涵盖在内,而且与去年公布的三大条例征求意见稿改革三类组织都具有法人资格的趋势相一致。
通过民法典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三类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以公益性为目的,也可以为会员的利益服务。可见,社会团体这类以成员为基础的组织类型并不绝对只能具有互益性,也可以为公益目的服务。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有一些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了慈善组织属性。而对于捐助法人,则采取了“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界定方式。
四、明确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在非营利法人相关条款的规定中,民法典也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作出了要求。具体而言,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由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此外,还特别明确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中对不同类型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行明确,对正在修订的规范三类社会组织的国务院三大条例具有有益的指导作用。
五、规定捐助人(捐赠人)等相关方的撤销权,体现对非营利法人和捐助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该条规定赋予了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和主管机关有效监管非营利法人活动程序上和内容上合法性的有效机制。该撤销权的设置,有助于保障非营利法人合法合规开展活动,保护非营利法人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更重要的是,该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立法的新视角,即将非营利法人的执行管理机关、负责人与非营利法人相区分,这也体现了对非营利法人的保护。对非营利法人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撤销也是保护非营利法人、利益相关方乃至整个非营利部门的体现。因此,民法典该条规定有利于启发我国非营利组织更为完善的监管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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