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一般签几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一般签几年
-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什么
- 协议书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 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 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 强制要求签劳动补充协议合法么有什么依据
- 如果工程款一直不给,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一般签几年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公司职工医药费负担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且与企业签订了5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含内部退养职工)、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合理负担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实发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第六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设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统筹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年度余额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报销项目、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住院医疗费的项目、标准及票据要求。
(一)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并按一定比例报销(包括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每次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龄长短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5%,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80%,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70%;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龄满30年以上的报销99%,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报销96%,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报销93%,10年以下工龄的报销90%。
(二)职工非因工伤、病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疗保险中心认可,应由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但因其本年度在当地医疗保险中心报销的医药费已达到限额而不能报销的,所在单位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给予报销。
(三)职工伤、病住院治疗的入院手续和出院结帐手续,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办理。需要单位报销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需将当地医疗保险中心出具的医疗费结帐票据和单位领导签批的病假书、医疗费报销申请书交给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签,登记
主合同和从合同是什么
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从属关系,组合同时双方定义的主要合同,一般也是当事人双方,就某项业务订立的第一份合同,重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主合同所定义的补充合同,是对组合总里面有关内容的补充说明,或者详细明确。
主合同在先,从合同在后,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没啥区别,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一样罢了。
比如合伙协议;
又比如劳动合同;
都是双方对某个事情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没啥区别。
不管叫协议还是合同,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都是一样的。合同或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
当事人即甲乙双方;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招、投标文件内容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谁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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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
如何结算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于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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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与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首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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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钢材价格大幅上涨,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一般而言,一个完善的施工合同,会对此类情况的发生做明确的约定。如合同约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价格浮动,施工单位不能要求补偿;超过一定比例的价格浮动可以要求补偿。此时,只需要根据价格浮动情况,要求补偿即可。但有的合同约定,无论价格有多大幅度的浮动,都不能要求补偿,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不能要求补偿了吗?也不一定,在项目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但有的合同对价格浮动的处理没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如合同有关条款也未明确时,可以要求按照交易习惯来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对价格的浮动处理均有载明,可以视为交易习惯处理。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参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确定。
强制要求签劳动补充协议合法么有什么依据
补充协议第二条2款不够详细,应该如下:非乙方本人意愿,未向甲方提供劳动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补充协议应该与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事后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但这种情况属于变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有权拒绝。
但我认为你公司的补充协议是对你工资结构作补充,并没有什么问题,反而对员工更有利,避免日后与公司发生工资争议,难于举证。
如果工程款一直不给,在有合同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工程款不给,你有合同,那你有没有付款申请?手续有没有完善?你和上层关系怎么样?不给拨款是因为没有钱还是有钱不给?
工程款形势上包含预付款、节点款、结算款,不知道你说的哪一种,工程又处于哪个阶段。工程款从参与方上又分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一、预付款、节点款
通常开发商的前面几个节点给的比较顺利,但也有例外,比如我正在负责的这个项目,第一个节点就不好!如果是这种情况,按合同相关条款,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没有付款,有什么说法。这时候必须要充分的手续准备,总监、工程负责人的签批手续。接下来你要做好索赔文件,也就是搜集证据,工程行业三个“28”天,大家都懂,这时候你要有个直观判断,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明眼能看出他给不出,那就打停工报告。
二、结算款
这个款往往是竣工验收之后,但验收程序比较复杂,分为预验收、安装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规划验收,心态正常的开发商会给你正常做决算,有些心术不正的就不好说了,这时候一定谨慎,在竣工验收之前一定做好决算,在交钥匙之前一定要结算,或者做一个结算协议。作为弱势的承包方,到后期有几点可以卡住建设单位的喉咙,那就是不配合交工、不交钥匙、不配合备案,如果你错失这三个机会,那等待你的只有漫长的法律途径。
三、专业分包
如果是专业分包,那就是更加细致的工程节点,可以采取与总包类似的手段,催促、公关、停工,宗旨只有一个,软磨硬泡,对症下药,一点点来。
四、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被列为工程鄙视链的最下游,然而大象干狮子,狮子斗老虎,老虎吃老鼠,老鼠却可以斗大象。最弱势的群体,却有最好的特权,不仅可以结合采用总包、分包的手段,还能撒泼打滚,并且还有劳动部门做主撑腰。
我们单位老总公开表示,承接工程要谨慎,要有选择性,未来就是工程好干,钱不好要。
工程感动,建筑业沦为了夕阳产业,太难了,活下来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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