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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是否中断(引***讼时效中断吗)

admin4周前240

大家好,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是否中断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驳回,引***讼时效中断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主张利息本金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2. 债券有效期什么意思
  3. 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下达协助执行裁定时效是多少
  4. 为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终止的法定事由
  5.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驳回,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6. 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7. 20年诉讼时效的解释

当事人主张利息本金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没有超过。根据时效规定,只有当欠债约定时间到,债务人依然不愿归还欠款,而债权人又没有催促的情况下才开始计算。

而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则没有诉讼期时效。10年每年付利息,视为该借款依然有效,没有结束,所以,追诉期应该以停止利息一刻算起,不能从10年前算。

追诉期2年,过时诉讼效力判定应该是:债务人停止利息后,债权人没有及时向债务人要求还债,时间超过2年以后债权人再主张。刚才我去查了下相关法律,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一直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则追诉期依然有效。

追诉期的界定,是以债权人能举证的最后一次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到最近一次重新举债,间隔时间。这个间隔要超过2年以上,则债权无效。

如果间隔期间,债权人不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可以举证,那么,就算债务人恶意拖延不还,达到2年甚至更久,债权人依然可以主张债务。

另外,10年内,由于债务人每月偿还利息,表示债务依然有效,所以,计算时间必须以停止计算利息开始。本案计算追偿期过期计算方法:债务人停止利息供应并且没有还款,之后债权人没有主张债权,时间经过两年,这时候才可以判定债权过期。

债券有效期什么意思

债权的有效期就是债权的诉讼时效,债权的诉讼时效分两种情况,第一,有具体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的债权,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债权债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债务的有效期限: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不再予以保护。

***对被执行人债权下达协助执行裁定时效是多少

永久有效。***裁定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但裁定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年,要在此期间内申请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为什么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终止的法定事由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夫妻财产共有,如果之前双方有债权债务,会因财产共有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债权人向人民***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驳回,引***讼时效中断吗

1、根据民事时效制度之理论,债权人一旦提出破产申请,就意味着其对自身权利的诉求表达,则其债权的时效即刻中断,这在理论、实务界皆无争议。2、被驳回,并不表示债权本身存在问题,而是驳回破产的申请,这完全是二个概念。

2021新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解释全文

答: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可能丧失胜诉权。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提交***状或者口头***的,诉讼时效从提交***状或者口头***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应当认定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年诉讼时效的解释

是指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之日,三年内为诉讼时效,以前是两年,三年诉讼时效内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即主张过权利,则时效重新计算,中断可以多次发生,即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即多次中断连续计算不得超过这个年数,但是此时效仅用于债权,所有权返还不受时效限制,即超过20年仍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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