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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劳动者应该了解哪些维权渠道)

admin7天前777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劳动争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遭遇劳动纠纷,劳动者应该了解哪些维权渠道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公司不给劳动合同和工资条无证据怎样打官司
  2. 成了被告,自己却没有有利证据怎么办
  3. 遭遇劳动纠纷,劳动者应该了解哪些维权渠道

公司不给劳动合同和工资条无证据怎样打官司

现在很多公司都很聪明,签了劳动合同,但不给员工一份。这样既不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又让员工很难拿到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且即便员工去投诉,对于不给员工一份合同,只会被责令改正。所以公司在这一块没有任何风险。那么在没拿到劳动合同和工资条的情况下,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呢?

一、最关键的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这样去做!

这一块是劳动仲裁的基础,要想证明这块,在没有劳动合同和工资条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如下顺序去核对。

1、是否有工资银行发放记录。如果是公司账户发放的工资,那么就问题不大,因为这种基本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2、如果是私人账户或支付宝等发放的工资,那要看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公司老板、股东、财务人员、人事人员也都是可以的,关键要证明对方的身份。

3、看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记录。如果有这一块,那也比较方便,如果没有那就先不管。

4、考勤记录。不过既然没有工资条,估计也没有考勤记录。

5、日常工作记录单据,比如通知、罚款单、请假单、工作单据等等有你签名和公司领导签名的。

6、工作群或和公司领导、其他同事的聊天记录,特别是和工作相关、或你自身相关的证据。

7、在劳动仲裁前,主动就劳动争议和公司对应的人员沟通,并记得录音,一定要提到双方的身份,以及具体的争议。

基本上以上这些也能证明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既然是劳动仲裁,那也要证明工资额度或结构!

因为劳动仲裁中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都和自己的工资有关系,所以这一块一定要证明。不然到时候吃亏的是自己,如果自己提供不出来,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又是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最终可能会按照这个标准来算。

总之,即便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现如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存在很多方法的,正常去应对就好了!但一定要提前做好取证的准备。

成了被告,自己却没有有利证据怎么办

通过分清证明责任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判断,具体分析如下:证明责任的理解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够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法官在无法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时候,法官就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来承担因为该事实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3.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4.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例如,在请求返还借贷的诉讼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证明责任始终都在请求还贷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陈述证据后,让被告陈述证据或对原告证明的反驳并不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是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转换。5.应当注意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拟制或假定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时,该事实不存在,并依此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应当是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然不能作出该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时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准来负责提供证据。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民诉解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主要内容有: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合同纠纷不涉及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问题,因此,该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再叙述。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需要从以下情形判断: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对业务的不熟悉,通过设定技术标准,使本行业的人不可能达到,或者达到该标准需要付出超过合同成本价等,然后索取所谓的“违约金”等。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最后,还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本悟空问答涉及的知识作为法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方应当清楚,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并不是说,法律人已作判断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遭遇劳动纠纷,劳动者应该了解哪些维权渠道

假设一个前题,遭遇劳动纠纷,要么是双方对于要达成一致的问题(比如工资、待遇、工伤、离职等);要么是用人单位“强势压人”,或者劳动者有点蛮不讲理!否则的话,就不可能存在纠纷。

既然出现纠纷,就说明双方是无法达成一致的,这个时候需要第三方来出面协调!我们所设立的第三方,是不会洞察一切,可以在没人告知的情况下,主动去发现存在的纠纷,主动去帮你解决纠纷;这就需要继续解决问题的一方,主动去告知第三方,寻求第三方的帮助。

那么,这个所谓的第三方是谁?如何才能让第三方为你出面协调解决?且听我一一到来!

一、找用工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一般属于社会和劳动人事保障局所属的一个下属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同时兼顾老动仲裁的职能。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或投诉,可以到用人单位进行核实;如果你举报证据不足,可能会查了白查!如果你有一丁点证据证明你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你的劳动投诉诉求会被劳动检查大队受理,并进行劳动仲裁程序。

二、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你觉的不公平,你可以在拿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进一步申诉!这个时候,你需要律师,也可以到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否则,你胜诉的可能性很小!

三、如果前两个程序仍没有让你满意,你可以通过上访,先找区县一级;然后市、省,甚至中央!不过,一般的劳动纠纷,不至于让你费这么大的劲去瞎折腾。除非你就是一个较真的人,像《秋菊打官司》电影里的主人公那样,你尽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去做,不过值不值,你自己看着办!

关于劳动争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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