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效力不合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效力
-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 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 保险合同中,等待期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 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可以起诉吗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原则上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保险人同意承包的合同成立(签订保险合同之日),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会向投保人发出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除外。
当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时,该条款无效:
一般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人寿保险合同:
1、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参考法条:《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保险与保险都不一样,使用时不符合保险合同内容,会被认定无效。
保险是针对一个人而设置的三百六十度无死角保险,花样百出着一个人的全部存在感,你只要购买你择选的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你就有权利使用保险权益。
购买保险是一个人看上了保险世界的完美法则,能够给自己的现实世界带来福利待遇,购买保险也会挑选符合自己生活人生的保险世界。
比如一家人的保险,有投资理财的保险,有守护成长的保险,有保佑健康的保险,有处理事故的保险。
只要选中了保险,这款保险就能保驾护航。
二、购买的保险都有对应的现实情况,超出保险范围内的现实存在感,保险会无效。
比如车险,只负责与车子有关的交通世界,除此之外的健康隐患一概不负责任。
比如健康保险,只负责医疗世界的存在感,除此之外的事故事件一律不能补偿。
比如期限保险,属于投资理财类保险,只能年年交钱,待到规定的期限到了,连本带利无条件返还,无法成为短期使用的资金链。
每一款保险都有自己的保险范围,不是这个保险给予的保险世界,不存在有效使用权。
三、不管是哪一种保险都需要每一年都交保险金,否则就会失去保险权益,成为无效合同。
保险年年交,保险年年在,这也是购买保险时私人非常明白的投资方式,离开一种持续交费就是撕毁一种权利世界。
不交钱就失去作用,这也是保险的现实权益,交钱就能享用保险待遇,这也是保险的价值财富。
不满意的保险可以退保,或者直接改成另一种保险续费,对于保险世界的消费账单,大众都有自由购买保险的权利,以及中途改变保险的权利。
保险无效都是保险不适合有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认定: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再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到原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在保险合同是基于原保险合同而签订的,原保险合同若无效,再保险合同则同样无效。
再保险合同独立这句话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环境下看到的,我估计他要表达的意思是这样的。
原保险合同是客户与原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保险合同是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司签订的。比如,客户签订了直保合同,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也签订了分出合同,都生效之后,直保公司不能以客户的保费还没有完全付完为由拒绝把分出的保费交给再保公司;同样,一旦发生赔案,原保险公司在合理的前提下应支付客户赔款,不能以再保公司还没有将分摊赔款支付给原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客户赔款。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两个合同在有效性上相互依存,但效力上来说,是分开的,因为合同的双方不同。
还有情况,比如直保公司为了维护与客户关系,出险之后再不用支付赔款的情况下直接支付赔款(比如发生的案件不在承保范围内),再保公司质疑赔付,则可以拒绝分摊赔款,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直保公司赔付客户这件事跟再保公司没有关系。
全部原创,一字一字打出来的。希望能够采纳。如果不明白还可以继续讨论。
谢谢。
保险合同应赔偿哪些,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无效不同的保险使用不同的赔偿范围的,具体的看你的合同才能知道,保险免责条款在合同里也是有列出的,如果是自己的合同,详细情况得看自己的保单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险合同无效怎么办关于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人寿保险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在事故发生时,事故人对被保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拒赔!
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这一保险合同的效力被称中止选D,暂时失效,不是彻底失效(终止),等原因去除,合同是可以恢复的,复效期在2年内。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效力是什么?合同无效是至始无效,双方回到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但因此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什么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怎么办,如何处理一、什么是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许可权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许可权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保险合同(英语:InsurancePolicy)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保险给付,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档案、双方的宣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合同签订时,除必须遵循保险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合同还应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费的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保险合同订立的确切日期。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
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险合同中,等待期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对于投保时没有患病却在等待期内患病的投保人来说,这种患病的不确定风险依然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现行等待期条款的立法和实践却将这种不确定的风险也挡在了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外,不管等待期内所患疾病是否是投保时已患疾病,对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所致保险事故保险人都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其次,现行等待期条款虽然实现了保险人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却将等待期内不属于带病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置之不顾,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刚刚投保就患上保险人应该承保的疾病,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而处于不利地位,保险人不能因此规避责任,因为保险业本身是一种风险性比较强的行业。
最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制定者,投保人没有话语权,保险人可以置投保人利益于不顾,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规避自己的风险而对等待期内发生的所有疾病所致的保险事故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1、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民事诉讼法规定是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怎么办 可以起诉吗
一般来说,有四种解决方式:协商、投诉、仲裁、诉讼。1.咨询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找到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和争议的地方好好沟通,消除自己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误会,商量一个折中的办法,友好地解决事情。2.抱怨如果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那么我们需要去保险公司的监管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具体操作是拨打银监会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12378”。一般来说,保监会接到投诉后,会责令保险公司尽快处理并反馈意见。3.仲裁但是如果投诉解决不了,那么可以将索赔纠纷提交给专业的仲裁机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仲裁程序简单灵活,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如果仲裁解决不了,那就只能采取更激烈的方式——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在诉讼中,按照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解决纠纷,做出裁定。但是诉讼时间会比较长,会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所以一定要慎重选择。
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效力不合理和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哪些保险合同是无效的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