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强行驱逐律师且不允许律师重新出庭,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下对律师进行警告或者说训诫。法官这样的做法其实都是在侵犯律师的辩护权的,纠结种种,除了因为很多法官的基本素质,根本就存在很大问题之外,也是我国的辩护制度本就不成熟。
一、法官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什么?
表现形式包括强行驱逐了被告律师且不允许被逐律师重新出庭;警告、训诫其他被告律师等
中国的辩护制度还很不成熟,中国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保护制度远远落后与世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规定均未提到将律师“驱逐法庭”,只提到“强制带出法庭”。
强制带出法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法庭秩序;
2、达到一定严重程度;
3、经制止无效。
可是,有的审判员素质很低,把强制带出法庭理解成驱逐法庭。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看似诉讼程序在不断进步的当下,律师的辩护权在庭审过程当中恐怕也很难得到保障,法官在庭审时的权力还是过大的,当律师在法庭和法官死磕的过程中,甚至还存在着公检方拉偏架的这种特殊情况,使得律师在很多情况下都处于被动的地位,也显现出了我国诉讼活动当中辩护制度的混乱性。